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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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深府20062 号,以下简称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第四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第五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 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 30 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二)在申报前 2 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七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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