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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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现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审核、评审、发证等工作的全过程,用于规范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职称管理部门等的相关行为。申报人是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人员。非本省管
2、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手续。第三条第三条 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省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受省职称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申报第五条第五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公布资格条件、申报程序、2申报时间及具体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
3、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第八条第八条 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正。市级财政部门还须将申报人情况报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九条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整理汇总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连同关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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