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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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户籍家庭应对意外伤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由区慈善会负责管理。为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居民特别扶助计划(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计划”)是指对具有高明区户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提供扶助。第三条第三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区户籍居民。第四条第四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高明区慈善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民政、财政、公安、审计、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各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积极指导、配合区慈
2、善会做好特别扶助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特别扶助计划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特别扶助计划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若出现超支,则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解决。第六条第六条 特别扶助计划类型、扶助标准及界定:(一)特别扶助计划适用对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两种类型。(二)意外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 0- 2 60 周岁的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意外身故 18 周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扶助 10000元;18
3、周岁至 60 周岁的一次性给予扶助 20000 元。(三)疾病身故定义及扶助金额: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龄为20-55 周岁的居民因疾病导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给予扶助25000 元。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别扶助计划范围:(一)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无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责、全责、同责的。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特别扶助应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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