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节电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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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件华航校发2016119 号 关于印发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的通 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华航天工业学院2016 年 10 月 9 日- 2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 号)、和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冀财非税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指学校在收取款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学校从财
2、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务发票等。第四条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入、领用、收回、归档及核销;指导票据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购;所收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开具的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一)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收取或退还在校生学费、住宿费,英语四、六级和
3、计算机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二)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下列行为:1暂收款项。指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业务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2代收款项。指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业务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由教职工个人承担的学校代扣的水电费、供暖费,接受委托组织考试费等;3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三)税务机关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提供下列经营服务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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