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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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为统一和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成效,提升企业诚信水平,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2013 年底 93 号公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定、使用和公开等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一)进出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
2、生产企业及发货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企业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含从事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三)口岸涉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 2 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主营业务等信息;(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信息;(四
3、)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结果、疫情疫病、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信息;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信息;(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信息。信用管理过程中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定、使用和公开等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第二章 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国家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信用管理工
4、 3 作,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中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结果的应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指定企业信用管理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管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企业监管的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管理结果应用等职责。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企业主管部门
5、。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本规范第五条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本规范第五条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 4 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本规范第五条第(二)至(六)项信息由发现企业失信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是非属地机构)实施采集。对企业一次失信行为的采集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条目、一次采集”的原则。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信用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法制部门在
6、行政处罚结案后采集,其他信用信息由发现失信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采集。采集信用信息时,对于具有多种分值的信用信息采集条目,根据失信行为故意、过失、连带等主观程度和失信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计分分值。信用信息采集人员应在发现并查实企业失信行为后 5 日内将相关信息采集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并上报部门主管人员审核。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所在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当在采集人员上报后 10 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同意的,予以计分处理;对审核不同意的应当注明原因。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一第一节节 A、 、B、 、C、 、D 级级的的评评定定A、B、C、D 级的评定,一般以 1 年为一个评定周期,每年 10月份完成企业当
7、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等级评定。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类型、产品类型 5 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另行设置的评定周期应当小于 1年。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评定周期参加信用等级评定。A、B、C、D 级的评定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 分。信用分值在 89 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 级)的,评为 A 级。信用分值在 77 分以上、89 分以下的,评为 B 级。信用分值在 65 分以上、77 分以下的,评为 C 级。信用分值
8、在 65 分以下的,评为 D 级。信用分值在 89 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 级)的,评为 B 级。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 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 D 级。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且未采集到信用信息的企业,不予评级;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但采集到信用信息的企业,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评定规则综合评定;上一评定周期不予评级,但本评定周期新发生检验检疫业务的企业,参照 B 级管理。 6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评级后 5 日内,提出相关理由并报直属检
9、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审核,直属检验检疫局牵头部门应在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作为当年度评定结果。第二第二节节 AA 级级的的评评定定信用 AA 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前信用等级为 A 级,且适用 A 级管理 1 年以上;(二)积极支持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 3 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 1%以下;(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相关部门 1 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AA 级企业的评定,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企业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 AA
10、级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通过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国家质 7 检总局统一定期予以公布。AA 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参加周期评定,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每年度的产品、服务质量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日常监管。对周期评定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 AA 级企业条件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取消其信用 AA 级、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意见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对审核决定取消信用 AA 级的企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更新 AA 级企业名单。第五章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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