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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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一、 凡新建、 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 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二、 可燃、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 选型应严格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2、 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 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3、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
2、相对独立、 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三、 可燃、 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1、 根据可燃、 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四、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 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 可燃、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 ,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五、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六、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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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 有毒气体 检测 报警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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