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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 页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财政部令1990319903 号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已于 1990 年 1 月 13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王丙乾 1990 年 1 月 15 日第 2 页 共 3 页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 陆上石油资源,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 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
2、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 别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一)原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 5 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 5 万吨至 10 万吨的部分,费率为 1; 年度原油总产 量超过 10 万吨至 15 万吨的部分,费率为 2;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 15 万 吨至 20 万吨的部分,费率为 3;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 20 万吨至 30 万吨 的部分,费率为 4;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 30 万吨至 50 万吨的部分,费 率为 6;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 50 万吨至 75 万吨的部分,费率为 8;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 75 万吨至 100 万吨的部分,费率
3、为 10; 年度原油 总产量超过 100 万吨的部分,费率为 12.5。(二)天然气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 1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免征矿 区使用费;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1 亿标立方米至 2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 为 1;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2 亿标立方米至 3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2;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3 亿标立方米至 4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3;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4 亿标立方米至 6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4;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6 亿标立方米至 10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6;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10 亿标立方米至 15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8
4、;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15 亿标立方米至 20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10;年度天然气总产量超过 20 亿标立方米的部分,费率为 12.5。第四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第五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中 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 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第六条 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第七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油、气田的产量,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 3 页 共 3 页第八条
5、 矿区使用费的代扣义务人和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 的期限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矿区使用费的 1的滞纳金。第九条 油、气田的作业者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不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油、 气田的实际产量和税务机关所需其他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 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定 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 (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 非伴生天 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 烃后的剩余气体。 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 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 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 之后的原油总量。 (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 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 量。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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