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综合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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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综合治理制度职业危害综合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对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保持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达到接触限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综合治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治理设备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职责1.职业健康部负责危害场所综合治理的综合管理。2.技术部负责职业危害综合治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3.设备部负责综合治理设备的日常管理。4.各生产单位负责综合治理设备的使用。第四条 公司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及分布1.生产性粉尘作业场所,主要分布在炼焦、备煤、煤场等场所。2.燥音、振动场所,主要分布在动力设备装置区。3.高低温作业场所,主要分布在焦炉区、锅炉、室外作业区
2、域。4.所有辐射放射源的场所,主要分布在选煤厂核子秤、比重监测仪场所。第五条 综合治理技术方案制定1.总工程师主持,技术科负责制定职业危害场所综合治理与控制方案,选择治理与控制工艺技术措施,职业健康部负责人参加综合治理方案的评审。治理方案应符合2.项目部或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危害场所综合治理项目的落实。第六条 使用单位对危害场所综合治理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保持设备运行正常,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治理危险控制效果达到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七条 防毒防尘治理措施1.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索取中文说明书,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 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3.作业场所中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规定。 4.粉碎机室、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5.除尘设备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6.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7.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应与
4、生产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 8.生产中的废渣,如再生器残渣、酚吡啶残渣、精苯酸焦油渣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应进行综合利用或配入炼焦煤中,不得外排。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煤气、化产品场所)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八条 防噪声措施1.防噪声标准:(1)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 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 85dB(A); (2)蒸汽透平鼓风机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2.公司存在的主要噪声源:(1)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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