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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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本合作协议于 2013 年 6 月 9 日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甲方”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简称“乙方” ) 、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称“丙方” )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乙、丙双方与甲方友好协商,承办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协议。本合作协议在此声明如下:本合作协议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作协议中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协议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本合作协议的附件与合作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作协议附件包括
2、:附件一: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附件二: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指引3. 本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三方授权代表在成都签署本合作协议。甲方名称:四川省学生资助 乙方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丙方: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 四川省分行 四川分公司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代表签字:地址:成都市陕西街 26号地址:成都市体育场路 6号 地址: 成都市西御街 77号邮政编码: 610041 邮政编码: 610016 邮政编码: 610041电话: 86118766 电 话 :86760315 电话: 86198686
3、传真:86159445 传真:86760591 传真:861988772附件一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1. 定义本合作协议条款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作协议”系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载明的合作三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所提到的构成合作协议的所有文件。1.2 “甲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3 “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1.4“丙方”系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中指明的
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1.5 “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乙方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对乙方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1.6“经办银行”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1.7“保险公司”系指按合作协议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 (简称“学贷险” )的乙方本身及其具体办理此业务的分支机构。1.8“高校或学校”系指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其中市州属高校须经所属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1.9 “借款合同”系指借款学生、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借款合同。2. 合作内容32.1
5、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内容系指甲、乙、丙三方及其所代表的机构从事的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活动。2.2 甲方是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考核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乙、丙方与高校、县(市)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并协调解决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中出现的各类本合作协议未涉及的问题。2.3 乙方负责管理和监督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如经办银行是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应负责落实各高校的经办银行,并督促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2.4 丙方作为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对已承保的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赔偿。2.5 甲、乙、丙三方应将本合
6、作协议下达给各自代表的下属机构,督促其遵照执行。2.6 甲方应督促高校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贷款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并协助乙、丙方每年在校园开展的诚信和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2.7 甲、乙、丙三方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审定下一学年度贷款额度发放计划。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审批贷款时应充分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放贷。3. 贷款对象与条件3.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 、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 2013-2014 学年度内,借款学生限定为上述高校学制
7、为四年(含四年)及以上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学制为三年的大学一年级新生、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一年级新生。以后年度借款学生的年级限定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3.2 学生在未办理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43.3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8、4. 贷款金额借款学生借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具体借款金额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5. 贷款申请5.1 学校、经办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5.2 在甲、乙、丙三方合作期内,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并打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5.3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2)身份证学生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另须提供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和监护人书面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证明;
9、(3)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其它年级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一份。(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6. 贷款申请初审56.1 学校在甲方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学校应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应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条件的学生。6.2 学校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应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学校
10、应通知并组织初审通过的学生在经办银行办理用于贷款还款的金穗借记卡。6.3 保险公司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将借款学生申请资料及承保确认书提交经办银行,相应电子数据发送至银行系统。保险公司应同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清单发送至学校。7. 贷款申请审批7.1 经办银行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借款学生申请材料和承保确认书后需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学校应协助通知、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进行面谈。7.2 审批结束后,经办银行应将审批通过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及学校。8. 借款合同8.1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审批通过学生清单后,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保险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和
11、保险公司应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到场确保借款合同签署工作顺利开展。8.2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署完成后,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及时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8.3 学校应将学生借款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9. 贷款发放69.1 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各方完成签字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就读学校指定账户。9.2 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10.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10.1 国家助学贷款最晚到期日为借款学生毕业后 6 年(含) 。10.2 乙方给予借款学生毕业后 24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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