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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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工业大学文件合工大政发2016101号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 2016 年 6 月 30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2016 年 7 月 4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教
2、学事故的分类教学事故的分类第三条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分别为:A-管理、B-课堂(含实践教学) 、C-作业、D-考试、E-成绩、F-保障。第四条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I 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 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 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件 1。第三章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组织机构及职能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 I 级和 II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行使日常职能。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参与全校 I 级和 II 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并负责 III
3、 级教学事故的核定工作。各教学和管理部门成立由院长(部、中心主任)或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公布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 III 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以及 I 级、II 级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认定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 (见附件 2) 。 III 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I 级和 II 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
4、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认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认定。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事故,且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视为 I 级教学事故,该单位除受到通报批评外,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人一学年内构成两个 III 级教学事故的按 II 级教学事故认定,构成三个 III 级教学事故或一个 III 级和一个II 级教学事
5、故或两个 II 级教学事故的按 I 级教学事故认定。第四章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对于 III 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对事故责任人签发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 (见附件 3) ,并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 II 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 ,并在全院(部、中心)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 515的校内绩效津贴。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 I 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向事故责任人签发合肥工业大学教学事
6、故通知书 ,并在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一次 I 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只能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取消参加当年各种奖励的评审资格,扣发 50% 的校内绩效津贴。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 I 级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扣发全年的校内绩效津贴;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和管理人员予以待岗处理并视其以后表现决定能否继续上岗。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对其实行缓聘甚至解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于教学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挽回损失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当事人故意
7、隐瞒教学事故或报复事故发现人的,加重处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反馈后 10 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位应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 20 日内将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教学事故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原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中心)或主管部门留复印件备案。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具体条文如与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校内以前有关文件相冲突,以本
8、规定为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附件 1:教学事故的分类、事项和级别分类分类序号序号事事 项项级别级别A A 1 1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由于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到位造成局部未予执行:1. 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消极后果;2. 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3. 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造成消极后果影响恶劣。IIIIIIIIIII IA A 2 2因排课、考试安排、教室调度、更改上课时间或下发通知等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不超过 10 分钟;2.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超过 10 分钟但未造成停课
9、;3.未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超过 30 分钟或造成停课。IIIIIIIIIII IA A 3 3在课程开课前一周仍未将本课程课表通知到开课教师的责任人。IIIIIIA A 4 4审查不认真,颁发学生毕业证书时出错:1.漏发毕业证书或证书信息出现大面积错误;2.发给了不应发给者:1)及时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2)及时追回,造成轻微不良后果;3)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证书无法追回。IIIIIIIIIIIIIIIII IA A 5 5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及各类证书、证明:1.过失;2.故意。IIIII IA A 6 6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值
10、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1. 情节一般;IIII分类分类序号序号事事 项项级别级别2. 情节严重。I IB B 1 1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未经办理正式手续,擅自: 1. 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找人代课; 2. 停课、缺课。 IIIII IB B 2 2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含上机、实验):1. 迟到 5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1)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造成停课且课堂时间未缩短;2) 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未造成停课但课堂时间缩短;3) 致使本次课堂教学无法进行。2. 迟到 2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1)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未造成停课;2) 致使本次课无
11、法进行。3. 迟到 30 分钟以上。IIIIIIIIIII IIIIII II IB B 3 3教师在上课(含上机、实验)时间无极特殊不可抗拒原因,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堂课无关事项:1.未影响学生正常上课;2.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IIIII IB B 4 4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前下课(含上机、实验):1.提前下课 5 至 10 分钟;2.提前下课超过 10 分钟。IIIII IB B 5 5各类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故意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I IB B 6 6教师衣冠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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