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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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序言序言为促进和保护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投资协议如下:第一章第一章 初始条款初始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与与安排安排的关系的关系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
2、(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1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2人员入境)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第二条第二条 定义定义在本协议内:一、“投资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家企业;(二)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2;(四)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五)交钥匙3、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六)知识产权;
3、(七)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4,5;以及2若干债务形式,如债券、信用债券及长期票据较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其他债务形式,如由于货物或服务 销售所得而即将到期的付款索偿,则具有投资特征的可能性较小。3 “交钥匙”合同,对在澳门境内的投资而言,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以成套工厂设备和技术转让为目标的买卖协议。指承包商从工程的方案选择、建筑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人员培训直至试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合同, 最后把一所随时可以使用的工程交给买方。又称启锁契约、一揽子合同。3(八)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
4、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三、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四、“自自然然人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企业企业”指:(一)根据一方法律组成或组织的实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论私人拥有或政府拥有,也不论其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其他形式,例如公共机构、公司、基金会、代理、合作社、信托、社团、协会和类似实体,以及私人公司、企业
5、、合伙、机构、合资企业和组织;以及4个别种类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工具(包括特许权,如具有此工具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特征的资产, 亦取决于例如持有人在一方法律下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等因素。在不构成具有投资特征资产的工具当 中,包括并不产生受一方法律保障的任何权利的工具。为进一步明确,以上不影响与此类工具有关联的任 何资产是否具有投资特征。5“投资”此词并不包括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命令或判决。4(二)任何此类实体的分支机构;六、“措施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要求、行政行为或实践;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指政府出于政府目的,以购买、租赁和无论是否享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购,以及建设
6、-运营-转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等各种合同形式,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获得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得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商业销售或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或转售而在生产中使用、提供商品或服务;八、“收益收益”是指由投资产生的款项,特别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资本利得、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实物回报或其他收入;九、“争端投资者争端投资者”指依据第十九条(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一方争端解决)提出诉请的投资者;十、“争端一方争端一方”指依据第十八条(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第十九条(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一方争端解决)提出诉请所针对
7、的一方;十一、“争端方争端方”指争端投资者或争端一方;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指于 1994年 4月 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5十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 1C 所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经适用于双方的不时修改或修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授予该协定的任何条款的任何豁免;十四、“税收协议税收协议”指防止双重征税的协议、协定、条约或安排,或其他与税收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条约或安排; 十五、“竞争主管部门竞争主管部门”指: (一)对内地而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执法
8、机构),或其继任者;以及(二)对澳门而言,由特区政府设立的监察及处理商业垄断及不当竞争事宜的权限部门;十六、“受其竞争法律保护的信息受其竞争法律保护的信息”指:(一)对内地而言,受反垄断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得披露的信息,或其任何后续条款规定的信息;以及(二)对澳门而言,商法典(第一卷第十编“企业主之间之竞争规则”)所保护的信息,或其任何后续条款规定的信息。6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本协议应适用于一方采取或维持的与另一方投资者和涵盖投资有关的措施。二、本协议应适用于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的投资,但不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前已解决的本协议第十九条(澳门投资者与内地
9、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及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三、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适用于任何由该方授权其行使监管职权、行政职权或其他政府职权的实体,例如,征收、授予许可证、审批商业交易或设定配额、征收税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力。第二章第二章 实体性义务实体性义务第四条第四条 最低标准待遇最低标准待遇一、一方应确保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涵盖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二、本条第一款中:7(一)“公正与公平待遇”是指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一方不得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裁定程序中拒绝司法,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 (二)“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
10、的措施,为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涵盖投资提供治安保护。三、一项对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违反,不能认定为对本条的违反。四、为进一步明确,一方采取或未采取某一行为且可能与投资者的期待不符,仅这一事实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无论涵盖投资是否因此受到了损失或损害。五、为进一步明确,一方没有发放或继续发放、维持一项补贴或赠款,或修改或减少一项补贴或赠款,仅这一事实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无论涵盖投资是否因此受到了损失或损害。第五条第五条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一方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其他处置其境内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其本地投资者的待遇。二、一方给予涵盖投资在设立、
11、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其他处置其境内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其本地投资者投资的待遇。8第六条第六条 最惠待遇最惠待遇一、一方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其他处置其境内涵盖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其他方投资者的待遇。二、一方给予涵盖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其他处置其境内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其他方投资者投资的待遇。三、为进一步明确,本协议的规定不应解释为阻止一方对相邻国家或地区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连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投资。四、为进一步明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
12、及的“待遇”不包括其他投资协定、国际投资条约和其他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七条第七条 业绩要求业绩要求一、任何一方不得就其境内的涵盖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承诺或保证:(一)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或服务;(二)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三)购买、使用或优先选择其境内生产的货物,或者向9其境内的人购买货物;(四)以任何方式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此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五)通过以任何方式将该投资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等货物或服务在
13、其境内的销售;(六)将特定的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转移给其境内的人;或(七)仅从一方境内向一个特定区域市场或世界市场供应投资所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二、任何一方不得就其境内的涵盖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要求以遵守下列要求作为获得或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一)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二)购买、使用或优先选择其境内生产的货物,或者向其境内的人购买货物;(三)以任何方式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此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或(四)通过以任何方式将该投资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
14、等货物10或服务在其境内的销售。三、(一)第一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针对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或者强制要求其承诺或保证:在该方境内确定生产地点、提供服务、培训或雇用员工、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开展研发,前提是该等措施与第一款第(六)项相符。(二)第二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将在其境内确定生产地点、提供服务、培训或雇用员工、建设或扩大特定设施、开展研发的要求,作为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获得或者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三)第一款第(六)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形或措施:1.一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一条授权使用一项知识产权的情形,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
15、九条的范围内且符合该条规定要求披露专有信息的措施;或2.由司法机构或竞争主管机构施加或强制执行这种要求、承诺或保证,以救济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之中确定的一方竞争法项下的反竞争行为的情形。 (四)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和第二款第(一)、(二)项不适用于关于出口促进和对外援助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资格要求。11(五)第一款第(二)、(三)、(六)和(七)项,以及第二款第(一)、(二)项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六)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不适用于进口的一方施加的、与获得适用优惠关税或者优惠配额的产品资格所必须满足的货物成分相关的要求。四、为进一步明确,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适用于这些条款所列之外的其他
16、承诺、保证或要求。五、本条并不排除任何私人主体之间、而非由一方施加或要求的承诺、保证或要求的履行。第八条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一、一方不得要求作为涵盖投资的该方企业任命具备某一特定国籍的人员担任高管职务。二、一方可要求作为涵盖投资的该方企业的董事会或者其任何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具有特定的国籍或某一地方区域内特定居民身份,前提条件是该要求不得实质性损害投资者控制其投资的能力。三、依据其关于入境和逗留的法律及政策,一方应当准许作为投资者涵盖投资的企业、其子公司或附属机构雇用的另一方自然人入境并作短暂停留,以担任管理、执行或专业职务。12第九条第
17、九条 不符措施不符措施一、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一)1.一方维持的任何现存的不符措施,由该一方在其附件 2 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 1 或附件 2 之第二部分(澳门减让表)的清单中列明;及2.自本协议生效后,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某一现存政府拥有或出资的企业或某一现存政府机构中政府的股东权益或资产时维持或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禁止或限制对股东权益或资产的所有或控制,或者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人员施加国籍的要求;(二)前述第(一)项中所指的不符措施的继续或即时延续;或(三)前述第(一)项中所指不符措施
18、的修订,只要该修订与修订即刻前相比,不可更不符合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的义务。二、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一方根据附件 2 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132 或附件 2 之第二部分(澳门减让表)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的措施。三、为进一步明确,对本协议涵盖的非服务业投资领域,就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规定的义务,澳门对内地投资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双
19、方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投资者及涵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列入本协议附件 2 之第二部分(澳门减让表)。四、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规定的前提下,为享受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所规定的投资待遇,一方投资者须满足本协议附件 1 关于“投资者”定义的相关规定。五、就知识产权而言,一方可按照符合双方均为成员方的或对双方均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协定的方式,背离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六、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
20、人员入境)不适用于:(一)一方进行的政府采购;(二)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贷款、担保与保险。14但一方法律就本款第(一)、(二)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如各方对本协议附件 2 附表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双方应通过依第十七条(投资工作小组)设立的投资工作小组作出解释。第十条第十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一、如果特殊手续要求不实质性损害一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对另一方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义务,则第五条(国民待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维持与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相关的特殊手续的措施,例如,投资者须是一方居民的要求,或该涵盖投资须根据一方的法律合法组建的要求。二、尽管有第五条(国民
21、待遇)和第六条(最惠待遇)的规定,一方可仅为了信息或统计的目的,要求另一方的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提供与投资者或涵盖投资有关的信息。前述一方应保护商业机密信息防止因泄露而有损投资者或涵盖投资的竞争地位。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碍一方获得或披露与公正和诚信适用法律有关的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征收征收一、一方投资者的涵盖投资或投资收益均不得在另一方境内被征收,亦不得被采取具有相当于征收效果的措施(以下称15“征收”),基于公共目的、根据正当法律程序、以非歧视方式并给予补偿的情况除外。为进一步明确,本款应根据附件 3 来理解。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补偿应相当于采取征收前或征收为公众所知时(以较早者为准)被征收
22、投资的实际价值6,并应包括直至补偿支付之时按通常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的支付应可以有效实现、自由转移,且不得迟延。根据实施征收一方的法律,受影响的投资者应有权根据本款规定的原则,要求该方司法机构或其他独立机构迅速审查其案件及对其投资的估值。三、本条不适用于有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颁发,亦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措施,只要该措施符合双方均为成员方的或对双方均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协定。四、为进一步明确,一方没有发放或继续发放、维持一项补贴或赠款,或修改或减少一项补贴或赠款,仅这一事实不构成征收,无论涵盖投资是否因此受到了损失或损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损失补偿损失补偿一、尽管有第九条(不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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