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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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常州市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的验收管理, 客观评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 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 均须进行验收。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项目承担单位向辖市(区)科技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等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分别审查并提出验收组织意见计财处批复验收申请及验收组织意见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
2、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证书有关信息及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分别对验收证书有关信息进行审查计财处审查项目验收证书并统一编号、存档有关材料依次转交业务处室、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存档。项目验收各流程的有关信息均需同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第第四四条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第第五五条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第第六六条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三种类
3、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大项目是指市科技拨款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列入市重点目标的科技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市科技拨款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市科技拨款总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第第七七条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验收, 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实施;一般项目验收, 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第第八八条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验收前, 科技主管部门须对项目经费到位、使用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参照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
4、8 号)执行)。第第九九条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方式为主, 也可采取书面方式。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第第十十条条 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 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一般 5-7 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书面验收可由验收组织部门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也可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采取集中评估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第三章 验收申请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
5、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常州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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