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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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桂林市城区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手册(试行)桂林市城区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手册(试行)(征求意见稿)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编编2015 年年 5 月月2目目录录一、一、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及及管理管理要求要求 .4(一)适用范围.4(二)法律依据.5 (三)管理要求.7二二、 、宅基地宅基地审审批批.12(一)审批流程图.12 (二)审批要求.13 (三)申请条件.13 (四)申请材料.14(五)工作要点.16 (六)办结时限.17 (七)收费项目.17三三、 、批后批后监监管管.18(一)批后监管流程图.18(二)工作要点.19 (三)收费项目.20四四、 、宅基地
2、收回宅基地收回.21(一)收回流程图.21(二)收回情形.22 (三)工作要点.22 (五)收费项目.22五五、 、宅基地宅基地登登记记.23(一)登记流程图.23 (二)申请材料.24(三)工作要点.25 (四)办结时限.26 (五)收费项目.26六六、 、 宅基地宅基地违违法用地法用地查处查处.27(一)查处流程图.27(二)工作要点.28 (三)收费项目.29七七、 、 附件附件.30(一)桂林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和填表说明.30 (二)地籍调查表.36 (三)测绘委托书.413(四)桂林市农村住宅测绘信息单.42 (五)土地登记申请书.43 (六)土地登记审批表.46 (七)土
3、地登记薄.52 (八)土地归户卡.56 (九)土地登记表格使用与填写说明.574为顺利实施推进我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审批登记管理重心下移,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桂林市城区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简化、细化程序,并完善相关内容,形成本工作手册(试行)。本工作手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并归口。本工作手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依据、申、依据、申请请条件及管理要求条件及管理要求(一)适用范(一)适用范围围办法和本手册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行政
4、区域和其托管区域范围内的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本手册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法和本手册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法和本手册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薄所登记的全部农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薄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一户一宅”是指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5、2、法律和政策依据法律和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年11月14 1986民他字第33号)5、1987年9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6、1996年9月18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7、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8、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字200527号)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11、 土地登记办
6、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12、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6土资发2008153号)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16、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6号)18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19、 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发2013215号)2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村民住宅规划及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361号)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6号)22、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22号)23、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村民住宅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市政办2
8、01523号)7(三)(三)管理要求管理要求1、城区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纳入计划、符合规划、村组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城区批准、市级督查、区级核销”的管理模式,采取委托方式,按照“属地管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登记管理权限和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城区人民政府;宅基地用地审核和使用权登记复核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至城区国土分局;宅基地用地申请初审和使用权登记申请初审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至乡镇国土所。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是委托机关,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城区国土分局和国土所是受委托机关。委托管理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签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
9、托机关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方式、委托双方权力和义务等内容,委托书需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授权给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由城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时一并审批办理农转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通过落实占补平衡的办法予以解决。城区人民政府办理受委托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及涉及的农转用审批事项时,应当使用行政审批登记专用章,即“桂林市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专用章(XX 区)”印章,8并认真保管,严格落实用章管理规定。2、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10、织落实。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提供委托专用章,指导监督宅基地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宜,解答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咨询,对委托事项每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应收回委托事项,并依法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城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公安、林业、水利、环保、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
11、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3、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和实际使用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先使用后核销的制度。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和实际使用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统计,并将当年统计的指标数据在每年的 12 月 1 日前一次性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予以核销。城区人民政府申报核销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9和实际使用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时,应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规定要求上报相关材料,随文报送用地批准文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台账及用地各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农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和用地位置、面积、权属、范围图件(含电子坐标)等与批准用地密切相关的信
12、息。4、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档案管理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地计划调查编制费等费用,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农村村民收取。工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缴纳至市财政局专户,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交款通知要求,及时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指定专户。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调查村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在每年的 7 月 20 日前,负责编制和更新所辖村委、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建设用地计划。下一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分为新增和拆旧
13、建新两部分,其用地指标、位置、面积、权属、基本范围图件及各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村组等与批准用地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列表造册,该表册的数据管理台账是用地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必备要件。106、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议通过,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实施。城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 8 月 20 日前组织其土地房产、财政、发改、规划、住建、公安、林业、水利、环保、农业、民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审议用地计划,论证审议通过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经财政预算批准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并检查落实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张榜公布本村(居)
14、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下一年度宅基地的用地计划,城区人民政府需按财政预算批准的用地计划组织实施审批。7、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须在财政预算批准实施的当年用地计划年度数据台账范围内(2015 年度除外),不得超计划批地,没有纳入当年用地计划的,不得批准其用地申请。宅基地申请人没有纳入当年用地计划又急需在当年办理审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准备相关资料后进行计划增补专项请示,经城区审议并报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8、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按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规范及时登记、整理,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并于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将当年形成的业务档案移交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保
15、管。9、受委托机关应主动接受市级及以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1110、由城区人民政府行使委托的审批登记职能而引起的复议、诉讼、仲裁等纠纷问题,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举证、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行政赔偿。11、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宅基地二、宅基地审审批批12(一)(一)审审批流程批流程图图A1:已经纳入当年用地计划的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小组或委员会提出建设与用地 申请,填写桂林市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A4:乡镇(街道办)规划建设部门初审。实施现场踏勘
16、核实城乡规划,提出初审意见A10-2:国土分局审核,组织材料报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 准文;涉及占用耕地的,通知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占用的不缴纳)。A5: 国土所初审。实施现场踏勘,核实用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A3:无异议后申请人向所辖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交用地申请及相关材 料,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A9:联审后,同意的,由规划审查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定点文。A11-1:城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后负责占补平衡,将新增农村 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和实际使用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数据 在每年的 12 月 1 日前一次性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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