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县)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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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莞市(莞市(县县)省定行政事)省定行政事业业性收性收费费目目录录清清单单序 号部 门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备注1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东 莞 市 税 务 局村镇基础设施配套 费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 号)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 号)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 号)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 号)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 号)1.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镇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2.根据转发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东发改2016174 号),从 2016 年 4月 1 日起我市对企业实行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镇中心区(由市规划局和镇政府共同研究划定) 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按土建造价5%计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财政各基层税务部门主管单位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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