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订舱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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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C/HTSHA120CJC/HTSHA120C 0218102181 协议编号: 第 1 页 共 8 页电子商务订舱协议电子商务订舱协议甲方: 乙方: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办理集装箱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乙方受承运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 限公司委托,接受甲方使用锦江航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 )进行订舱 并适用本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别约定如下: 一、电子商务双方权利义务一、电子商务双方权利义务 1. 总则 1.1 双方同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代替传统书面订舱委托单据申请订舱,如电子订舱不能 完全满足乙方的订舱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以其他形式提供订舱
2、所需的材料。甲方使用乙方 提供的网上电商平台,表明甲方明知并完全接受乙方所提供的电子订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网上订舱、AFR 确认、VGM 确认、提单确认、电放指令、提单更改、打印提单、增值服务, 接受电子化操作的法律约束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乙方提供的网上电子平台的网址是: http:/ 1.2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同意以甲方在乙方电商平台注册的用户账号 ID 作为其身 份认证,甲方以此用户账号 ID 登陆乙方电商平台后所有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的真实意 思表示,甲方有义务自行妥善保管用户账号 ID 和登陆密码。由于用户账号 ID 和登陆密码遗 失或被盗用导致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3、,应当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和承 担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 甲方已经充分考虑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其用户账号 ID、账户密码以及电商平台电子 数据的安全性无异议,信任电商平台的中立性和该数据电文的不可修改性,愿意在任何时候 接受其作为书面证据,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一切风险。乙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并可完全信 赖经上述方式收到的数据电文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1.3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数据电文传输的,以乙方电商平台系统显示的甲方将数据电文成 功发送至乙方的电商平台系统并被系统成功接收的时间为数据电文发送时间。采用在线输入 方式,以乙方电商平台显示的数据成功输入乙方电商平台的时间为发送时间。数
4、据及文字等 内容以乙方的电商平台显示的内容为准。 1.4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留存为进行电子商务订舱活动而发送的数据电文、网站输入的数 据信息、传输记录、接收回执以及系统日志等相关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至少两年。若甲方 未保存上述电子文件,则以乙方保存的数据为准。 1.5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 入、篡改或损毁,如果由于非法侵入、篡改造成乙方及承运人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并导致 货物合同履行的迟延或履行不能的,乙方及承运人免于承担甲方或其他货物利益方因此遭受 的损失或费用或责任。 1.6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保证所有的数据电文传递的正确、可靠、
5、及时、安 全、保密。任何一方若发现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 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给对方及其他有关各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 暂时停止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为保证业务运转,双方协商后,可采取其他方 式进行订舱。 1.7 甲方不得向乙方发送与电子订舱无关的数据电文,如非法文件、木马程序、病毒程 序等,否则甲方将承担乙方因电商平台系统故障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系统排除故障的费用、其他使用电商平台的客户因无法使用而向乙方提起的索赔、乙方因 此错失的商业机会等损失。JC/HTSHA120CJC/HTSHA120C 02181
6、02181 协议编号: 第 2 页 共 8 页1.8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后,应在其电商平台上进行显示。甲方应时刻关注自己 的数据电文的状态,如未能在乙方的电商平台上查询出自己的订舱数据,甲方有义务与乙方 联系并查找原因,甲方发送订舱信息后未及时跟进而导致未能订舱成功,乙方对此不承担责 任。 1.9 甲乙双方必须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发生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如遇故障,双方可用书面订舱方式开展订舱业务、进行信息传递, 并遵循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1.10 使用数据电文传输或在乙方电商平台在线订舱的,进入指定接受人系统的时间为接 受时间,发送人和接受人的
7、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数据电文的地点。 2. 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电子订舱委托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 下,不得对甲方电子订舱的报文内容进行修改、提取或泄漏。 2.2 乙方在确认电子订舱报文后及时做好订舱,并根据甲方电子订舱报文安排相关运输 业务事宜。在承运人舱位已满或甲方订舱信息不符合承运人要求时,乙方可拒绝甲方订舱。 2.3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应及时通 知甲方。在此期间,数据电文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乙方对以上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 担责任。 3.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对于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源,甲方必须做
8、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未 经乙方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和数据,否则由此产生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2 甲方采用在乙方电商平台上直接输入订舱信息,甲方应保证输入的内容符合订舱标 准,内容正确无误。如甲方直接输入的内容有误,由甲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3.3 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数据电文或在乙方电商平台中在线输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准 确的预配装船日期(船名航次) ,承运人名称,订舱编号,提单号,装货港,目的港,卸货 港,货物明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货物的属性描述等) ,运费条款,预配箱型箱量, 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依据双方约
9、定的电子数据形 式发送。 3.4 甲方的数据电文或通过乙方电商平台在线输入的数据应至少在船舶计划开航前两个 工作日发送给乙方,具体以实际操作要求为准。 3.5 甲方对乙方所回复接受订舱确认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装船日期,装船日期 (船名航次) ,承运人名称,订舱编号,提单号,装货港,目的港,卸货港,中转港货物明 细(品名,件数,毛重,体积,货物的属性描述等) ,运费条款,预配箱型箱量,发货人, 收货人,通知人,唛头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明的信息和其他内容有核对责任,如有异议应及时 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供的操作安排。 3.6 甲方应对自己的账号密码妥善保管。甲方知悉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已经失
10、密或可能已 失密时,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各方,并终止该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因无法归咎于乙方 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的泄露,或者在用户名和密码已失密或可能已失密的状态下未及时妥 善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7 甲方如需退关,应及时通过数据电文通知乙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 任与费用。 3.8 甲方对所托运货物的真实信息应在电商平台中如实申报,如因甲方虚假申报损害了 乙方或第三人的利益,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4. 订舱委托单据的确认JC/HTSHA120CJC/HTSHA120C 0218102181 协议编号: 第 3 页 共
11、8 页4.1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数据电文后需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乙方的电商 平台系统反馈给甲方。乙方将订舱结果反馈给甲方后,如因情况变化而需要取消、变更原反 馈的订舱信息,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乙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取消、 变更。 4.2 甲方如在乙方未确认订舱委托单据前,进行了一系列只有在乙方接受甲方的订舱后 才能进行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4.3 甲方在乙方确认订舱后,可以在电商平台中修改订舱内容,也可以通过发送数据电 文或者通过更改单来修改订舱内容,甲方需承担由此更改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所 作的修改只有经乙方确认并反馈给甲
12、方后才生效。 4.4 甲方若需对乙方已处理的电子商务订舱委托单据进行更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 符合乙方制定公布的有关订舱规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视为无效更改,由此造成的一 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5 甲方对订舱委托单据的修改工作应最迟在船舶离港前以及乙方完成对该订舱委托单 据的提单确认工作之前完成。如更改时间已经截止,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的开航后更改流程, 出具书面资料申请更改,并承担船舶开航后更改或已无法更改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责任和 费用,同时甲方应提供乙方接受的保函,如甲方并非提单相对方,则还应提供提单托运人保 函。 5. 关于电子传输的费用约定 5.1 甲乙双方为满足数据电文
13、传输而产生的通讯费及所需的设备,由双方各自承担。 5.2 甲乙双方为满足另一方的需求而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软件系统而产生的费 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二、电子商务订舱条款二、电子商务订舱条款 1. 甲方必须保证实际出运货物与订舱委托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甲方对于可能给乙方或承 运人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第三方索赔承担赔偿责任。因订舱委托所列内容缺失、错 误、与实际不符等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定期以网上发布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供承运人船期表,以利于甲方进行合理 选择。如有变更,以承运人通知为准。 甲方应在船期预报的截止接单日前完成网上电子订舱提单确认,并在规定的 VGM 数
14、据 截止日前向乙方提供 VGM 申报数据。对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可积极配合 但不承诺配载上船,如加载有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作为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将按照甲方电子订舱的内容及要求,代表承运人 接受甲方的订舱配载委托并办理相关出口业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订舱后落配或未出运, 或由于乙方系统遭受攻击未能接受甲方订舱或接受甲方订舱后无法完成后续操作,乙方不承 担责任。 4. 甲方向乙方订舱成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应承担因委托订舱提箱(不论实 际提箱方是否为甲方)造成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若出现集装箱被滞留在任何地方超期未返 还的事项,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网站公布的集装
15、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期用箱费。甲 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其在订立合同之时已明确知晓并同意出现集装箱被滞留等导致集装箱超 期未返还的事项属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其违约行为将会给乙方造成不低于上述超期用 箱费金额的损失,故甲方不会提出减少超期用箱费金额的请求。 5. 因订舱更改引起的相关费用增加,均由甲方承担。 6. 对于甲方托运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冷藏货、超尺寸货物或需要特殊箱才能承载的 货物等,须在提供承运人接受订舱的书面确认后,乙方才能接受订舱。对危险品货物还需提 供纸面和电子的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及其他承运人要求的单证等。甲方承JC/HTSHA120CJC/HT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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