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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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9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 号)等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建建发20141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价款结算争议而申请行政调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结算价
2、款争议,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异议,包括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的异议。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2(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私、歧视,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三)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合
3、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其中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人应填写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一)。调解申请双方应如实填写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调解双方不同的观点及事实和理由(包括为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意见)。申请表要求调解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时,应提供下述资料:(一)根据本办法要求填写的调解申请书;(二)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
4、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三)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3(四)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设计变更资料和施工现场签证资料;(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六)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标准、图集、照片等其它资料。调解资料的提供者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价款争议调解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计价依据相关规定的;(三)已作出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决定,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且再次向对此作出调解决定的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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