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白城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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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白城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对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学
2、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监督组织。其职能是:专门负责处理学校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工作。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全部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采取相关人员回避的办法。因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和因非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及取消入学资格引起的学
3、生申诉,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及学生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因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教学管理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及教学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不服,应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单位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4、办公室。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期已过,不予受理。(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十四条 申诉学生可以自己申诉或授权其亲属、同学代理申诉。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在接到申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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