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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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联合国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模拟联合国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壹】专有名词解释本部分仅对一些名词作词义解释,不等于介绍该名词(或行为)的作用、 使用方式等,该介绍具体参见其他部分。1、会议的组成【贰】会议一般情况下,会议包括一般性辩论与投票两个阶段。同时,危机(危机状态) 也被视为会议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但并非每一个会议都有。一、点名与确定议题(会前阶段)1、点名( Roll Call) 在每小节( Section)会议开始之前,会议助理( Rapporteur)应按国名首字母顺序依次点 出国家名(中文委员会一般以汉语拼音首字母或国名笔画数排序) ,被点到的国家应举起国 家牌 ( Placard),
2、并回答 “到 ”( Present)。被点国家应为出席( Attend)国,即包含理事国 ( Member)与观察国( Observer) 。点名后,会议助理应计算简单多数( Simple Majority) 、三分之二多数( Two Third Majority)及百分之二十( Twenty Percent)并连同 应出席国家数、出席国家数及缺席(Absent)国家数通报全场。特殊说明:点名属主席团( Dais)职权,主席( Chair/President,一般为 Chair)可在任何 其认为必要的会议阶段作点名。此外,当缺席国家到场并希望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团递交 书面申请(意向条) ,待主
3、席团批准即可。2、确定议题( Setting Agenda)在多议题会议中(一般情况为双议题) ,代表( Delegate)通过讨论、投票,确定出要首 先讨论的议题。 公约未对该情况的相关流程与规则作规定,秘书处建议在确定议题的阶 段,主席应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 A 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 B 的国家中,各随机点取 2 名代表进行发言(即共 6 名) ,发言顺序为交叉进行,代表应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 因、动机等,发言时间默认为 60 秒。此后,由主席组织投票,以简单多数确定议题。二、一般性辩论阶段3、正式发言名单( Speakers List)确定议题之后,一般性辩论( Formal Deb
4、ate)开始。主席会请有意愿发言的国家举牌并随 机点取,发言的顺序即主席点名的顺序。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之后,便放下国家牌。 每个国家默认有 120 秒的发言时间(但可被更改,在“5、动议 ”中说明) ,待全体有意愿 发言的国家被点名后,将产生正式发言名单。如需要追加发言(国家未在正式发言名单上 或已经完成发言) ,代表可向主席团传意向条( 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 家,主席会将该国添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 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无任何国家追加发 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特殊说明:当一国已举
5、牌但主席在结束点名后未点到,或已点到但该国却未出现在正式发 言名单时,该代表应及时举牌提问,否则视作放弃。4、让渡( Yield)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可将剩余时间让渡,让渡方式如下:特殊说明:让渡仅存在于正式发言,剩余时间少于或等于 10 秒时,发言国不需选择让渡 方式,其剩余时间默认让渡给主席。5、动议( Motion) 当一位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发言完毕后,主席会询问场下有无问题和动议,此时代表 可根据自身需要举牌提出动议。特殊说明:发言与发言之间如主席团无特殊规定或说明则默认有三次无论通过与否的动议 机会,主席团也可规定在会议开始的前几个正式发言间先不接纳动议,但需事先说明。此
6、外,在危机状态下,非安理会( Security Council)者可有特殊动议(于 “四、危机(危机 状态) ”中说明) 。6、问题( Point)任何与会人员在没有人作台上发言(主席团的发言不属于台上发言,除非主席团成员因特 殊原因前往发言台发言)时,可向主席团以口头形式提出问题;以书面(即意向条)形式 提出问题时,不受任何限制。问题的种类如下:特殊说明:问题仅可向主席团提出,同时,主席团不能无视问题的提出。7、附议(Seconded) 此处特指在作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 Vote)之前的一项程序,由主席团接纳某动议后作询 问,认为该动议有讨论价值(无论本国是否支持/反对该动议所指
7、的内容)即可举牌附议, 动议国不得自行附议。在获得一国或以上的附议后,主席团才将该动议提交表决,否则该 动议不需表决,直接否决。8 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 Vote) 程序性表决即任何非针对文件的表决,一般以主席团询问有否赞成(特殊动议如“关闭正式 发言名单”等还需询问有否反对) ,代表举牌投票,以该表决对象的法定票数通过。三、投票阶段 9、投票(Voting) 正式发言名单已关闭或名单上的发言国已尽后,一般性辩论结束,进入投票阶段,此时享 有投票权的应仅为理事国,表决对象应为决议草案,表决完毕后由主席团进行统计并通报。 表决采取唱名表决(Roll Call Vote) ,有两种投票
8、方式, 说明如下:特殊说明:投票前如主席团无规定或说明则默认为单式投票。四、危机(危机状态) 10、程序性危机(Procedural Crisis)程序性危机分为一般及严重两种,一般情况下为严重 程序性危机(Serious Procedural Crisis)的代称,对两种程序性危机的说明如下:特殊说明:“百分之二十原则”也称“隐形原则”(Invisible Principle) ,即任一执行本原则的 会议在出席国及理事国数量同时未达五分之四(80%)以上的前提下,即进入无限期休会。 也就是说,譬如某次会议有 30 个国家,其中 15 个理事国、15 个观察国,若此时有 6 个国 家离席,在缺
9、席的出席国数量上达到 20%,但若此 6 国中理事国数量未达 3 个或以上,则 缺席理事国数量未达 20%, “百分之二十原则”依然不触发(同样,即使 15 个观察国全部缺 席,但会议依然可进行,但若有 6 个理事国缺席,则触发) , “百分之二十原则”的触发需满 足出席国和理事国两个前提条件。但需注意的是,某些会议没有设置观察国,即全体出席 国即理事国,此时相当于满足一个条件,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从而“百分之二十原则”被 触发。同时,当主席宣布落座重新点名后,若发现原来有出席的一些国家因各种原因又缺 席了,只要满足了条件,依旧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凡为公约缔约 方或伙伴组织作
10、主办方时,其主席团应于会前说明本会议是否执行该原则且不得于会中更 改说明,无说明者即默认其执行。因此,要查阅该会议主办方是否为公约缔约方或伙 伴组织,或者其是否声明使用本通用教程 ,否则对该会议状况的解释权不在公约 。11、事态性危机(Situational Crisis) 事态性危机即常称的“危机”,以事态发展之形式进行者,具体由会议主办方规定,在此不 作说明。一般情况下,由主席裁决(Adjudicate)是否进入危机状态,若裁决进入则会议停 止讨论原议题,转而讨论危机。同时,正式发言名单暂时中断,只能以动议形式作会议进 程,此时可选择的动议方式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自由磋商及非安理会的委员会
11、代表可选 择动议“回到正式发言名单”(Back to the Speakers List) ,但这一项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仅表决一次) ,通过后即不讨论危机,回到一般性辩论阶段。此外,非安理会的委员会主 席团也可设置“危机结点”(Crisis Node) ,即宣布当指定时刻来临时,有指令草案则马上表 决,无则自动回到一般性辩论。当然,代表也可选择在指定时刻之前解决危机。但需注意 的是,当危机出现更新时,主席团可修改原设置的“危机结点”,否则不得改动。一般情况 下,危机状态中可起草的文件只有指令草案(Draft Directive)及针对指令草案的修正案 (Amendment) ,具体参见【
12、壹】部。无论指令草案在最后有否通过,只要全部经过表决, 则视为危机状态结束,回到一般性辩论阶段。同时, 公约认可在事态性危机状态中允许 存在的会议行为为“代表可就其国的言论或行为作恰当合力的猜测及编造,但该编造如非得 主席团承认则不承认它是真实的”。也就是说,为增加主席团与代表的互动性,充分挖掘模 联活动的无限潜能,允许在进入事态性危机的前提下,代表可以在不违反职权的前提下 (譬如,若本次大会只有你一个代表,或者其他委员会的本国代表与你是平级的,则你可以做出任何猜测;但若本次大会设置了比你职权大或级别更高的本国外交人员(如大使、 外长、首脑等)则需要做内部协调后再做此行为, “跨时空”的代表团
13、不属于“同一个代表团”) ,做此会议行为。代表可选择的行为如下:行为说明在通报主席团后发布消息代表可向主 席作出说明,通报自己对本国行为的一些“猜想”或“编造”,若主席团认可后可在通报主席 团后发布消息代表可向主席作出说明,通报自己对本国行为的一些“猜想”或“编造”,若主 席团认可后选择由主席团作为官方消息发布或由代表自行发布,再经主席团承认未通报主 席团即发布消息代表可在未通报主席团即发布消息,但此时主席团享有是否承认其真实的 权利也就是说,在危机状态下,主席团在 “听 ”的时候扮演 “上帝 ”,需要知晓一切,并 掌控一切;但在 “说 ”的时候扮演 “社会 ”,即不能告诉前来询问的代表此消息
14、是否确凿, 只能回答是否收到确切消息表明该代表的消息属实。也就是说,一方面给了代表很大的发 挥空间,也保留了代表放 “外交烟雾弹 ”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障了主席团对会议的掌控 (万一遇到水平不太高的代表,做出一些不合常理或现实的 “猜测 ”的话,主席团依旧可 掌控会议, “否定 ”其消息) 。譬如,代表可向主席通报本国准备如何如何,主席认可并作官方消息发布,或代表认为此 时未需主席团发布,应由代表掌握节奏,在得主席团首肯的前提下,代表可在其认为恰当 的时机发布消息,主席团可承认其消息。或者,代表未通报主席团即宣布消息,主席团可 选择承认与否(此时代表便有风险) 。但未必说主席团不承认就一定为假
15、,如某些隐秘的行 动(如公共社会难以观测的军事行为等)代表可进行 “编造 ”并发布消息,主席团此时仅 扮演 “社会 ”,应当承认 “目前没有确切消息表明属实 ”,但不代表否认这种行动的存在, 此时代表可以通过一些放 “外交烟雾弹 ”的行为达成自己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这样的 行为目标人群便是在场的其他代表,在主席团 “否认 ”消息的情况下,该代表是否能成功 放出 “外交烟雾弹 ”等,则取决于其水平了。特殊说明:主席团不能否认任何属代表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消息(如本国将提供某些援助 等,消息是否属于代表职权取决于代表的身份) 。同时,本规定仅存在于该会议主办方为 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或者其是否声
16、明使用本通用教程的前提下,否则对该会 议状况的解释权不在公约 。【叁】主席团与代表 /代表团 1、主席团( Dais)一般情况下,主席团由主席 1 名、会议指导若干名、会议助理(也称 “主席 助理 ”)1 名组成,某些场合会添加其他人员,也会实行轮值主席制,即由主席 团成员轮流主持各小节(阶段)的会议。主席团的职权如下:职权说明 会场管理 Venue Management 对会议场地、器材、工作人员及国家出席请求的管理 文件审批 Document Approval 对工作文件、指令草案、决议草案、修正案及其余主 席团认为必要的文件的审批及展示,该展示可选择以下发、 通报或投影的形式进行 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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