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管理是一个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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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 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 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 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 、
2、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 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 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 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 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 第四条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 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 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
3、业 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 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 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 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进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 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第二章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如下基本要
4、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第七条第七条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利率、汇率、股票 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波动性。 第八条第八条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2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的相关 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 第九条第九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
5、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 有效监控。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 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董事会负 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定期获 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 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 报告。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
6、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 银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 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 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 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 职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市 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且具备履
7、行市场风险管理 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 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 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方法和技术。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 薪酬制度足以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市场风险; (三)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 告超限额情况; (四)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 (五)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
8、应的操作 和风险管理程序; (六)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 (七)其他有关职责。 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管 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充分了解并在业务 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3的最大化。业务经营部门应当为承担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 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
9、质、规模、 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 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 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 保值和风险缓解策略和方法;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 (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 (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 (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 (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 (十)对重大市场
10、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修 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商 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 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其与市场风 险管理有关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 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 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 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
11、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 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 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但是,商业银行 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 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 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 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 采取相应的市场风
12、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 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 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第三节第三节 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4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银行 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基 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
13、险。商业银行应当尽可能准 确计算可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和评估难以量化的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 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 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 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并采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 进行补充。 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帐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 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 市场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应当了解本 行采用的市场风险
14、计量方法、模型及其假设前提,以便准确理解市场风险的计 量结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 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 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内部程序。重大的假设前提和参数 修改应当由高级管理层审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后台、中台、财务会计部门或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对交易账户头寸至少每日按市值重估一次价值。用于 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前台、后 台、中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 应当尽量保
15、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制定并使用一定的校对、调 整方法。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 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 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进行量化估 计。风险价值是指所估计的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 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变化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 损失。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性质, 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如方差-协
16、方差法、 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洛法)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并建立和实施引进 新模型、调整现有模型以及检验模型准确性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模型的检验应 当由独立于模型开发和运行的人员负责。 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将模型的运用与日常风险管理相融合,内部 模型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成为规划、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资产组合过程的有机组 成部分。 采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恰当理解和运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计算结 果,并充分认识到内部模型的局限性,运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 对内部模型方法进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5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
17、,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 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 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 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 受能力。压力测试应当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 压力测试应当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 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假设情景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不再适用的情形、市场 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商业银行应当使用中国银 监会规定的
18、压力情景和根据本行业务性质、市场环境设计的压力情景进行压力 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 急处理方案,并决定是否及如何对限额管理、资本配置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 政策和程序进行改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 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对各类和各 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 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损限额等,并可按地区、业务 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商
19、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 限额控制风险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 充的合理限额体系,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商业银行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 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商业银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包括业务的风险回报率、流动性、波 动性等) ;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 (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 (六)压力测试结果; (七)内部控制水平; (八)资本实力; (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超
20、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 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报告。该级别的管理层应当根据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决定 是否批准以及此超限额情况可以保持多长时间。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 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管理层应当根据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 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之间的一致性,并将市场风险限额与 流动性风险限额等其他风险类别的限额管理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 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6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及其所实施的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 并能监测市场
21、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和提供市场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商业银行 应当建立相应的对账程序确保不同部门和产品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 确保向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输入准确的价格和业务数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 对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改进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 方案,包括采取对冲、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以及建立针对 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措 施,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 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
22、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 程序和频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统计的市场风险头寸; (二)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计量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四)盈亏情况; (五)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六)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七)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八)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
23、情况; (九)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十)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情况; (十一)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 (十二)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银行的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 平、盈亏状况和对市场风险限额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等内容。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按地区、 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分解后的详细信息,并具有更 高的报告频率。第四节第四节 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 关要求,建立完善的
24、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机组 成部分。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 的财务和监管报告,促使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 的制度、程序,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职能部门具 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市场风险管理 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在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 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 付,必要时可设置中台监控机制。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避免其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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