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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龙府发200935 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四川省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带头实现城乡一体化,带头建成经济新高地。(二)基本原则1、坚持试点先行、稳
2、步推进原则。选择优质投资者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申报。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严格准入控制,明确操作程序,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3、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成立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金融办、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房管局、区公安分局。领导小组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 3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3、有关方针、政策,推动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成员分工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初审;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验收;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在四川银监局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人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
4、,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贷款资金的运用和利率水平。2、区工商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实施年检,依法实施监管。3、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并结合其他区(市)县的经验,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按规定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区房管局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5、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 4 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三)区政府职责区政府作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
5、定区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三、工作程序(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区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6、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区政府提 5 出开业申请,区政府提出意见并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筹建工作组织验收。(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
7、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以及区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四、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
8、 100 万元。在我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3 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 6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 5 人。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 5 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9、。(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50%。(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20 万元,对超过20 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区金融办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0.9倍。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按照相关规定,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和风
10、险防控,会同银监、人行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二)区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责任人,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及时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7 并报请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三)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及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区政府每季度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年度对区内小额
11、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五)区政府将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债务状况,及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 20%的,可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 50%的,应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 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六)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市)县经营业务,须由公司向试点区
12、(市)县政府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跨区(市)县经营业务。六、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 8 (一)加强政策扶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研究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二)引导规范发展。区政府金融办将在市政府金融办、银监、人行、工商部门等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七、其他事项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
13、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及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执行。主题词:财政 贷款 试点 通知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区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 7 月 22 日印发(共印 35 份) 9 成都市龙泉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 长:王天刚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宋 凯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陈维峰 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中小企业局局长任闻宇 区政府副区长陈 智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杨德军 区法院院长 成 员:程 刚 区财政局局长、区金融办主任、区国资办主任文长根 区统筹委副主任杨 伟 区农发局局长鲜荣生 区发改局局长谢 刚 区房管局局长梁 坚 区工商分局局长杨崇宪 区地税局局长杨福建 区国税局局长顾蓉蓉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程刚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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