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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事指南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事指南1 1 范围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范围、术语、依据、申报范围类别、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要求等。2 2 术语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制度。2.12.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2.22.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内容进行申报。3 3 对象对象东莞市范围内存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4 4 办理依据办理依据4.1 中
2、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新修订)4.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7 号令)4.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48 号令)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352 号)5 5 申报范围类别申报范围类别本制度要求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6 6 办理事项的决定机关办理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虎门、麻涌、石碣、厚街、长安、寮步、大朗、樟木头、凤岗、常平、桥头、石龙、塘厦、松山湖、虎门港安全监管分局。7 7 备案申报所需材料
3、备案申报所需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http:/ 或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点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直接链接登录)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审查通过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承诺书(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有关材料一齐报送至安全监管部门。8 8 申报程序申报程序8.1 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8.2 在线填写和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8.3 安全监管部门电子材料审查;8.4 申报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职
4、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携带相关材料报送至安全监管部门;8.5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备的,当即为申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资料不齐的,当面告知企业。9 9 受理时限受理时限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电子信息申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查,同意备案,申报单位在申报表电子信息通过审查之日起 15 日内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齐上报至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在申报表退回之日起15 日内将修改后的电子申报表再次上报。1010 受理时间
5、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1111 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11.1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红棉二路红峰大厦)电话:0769-2222898611.2 各中心镇安全监管分局虎门、麻涌、石碣、厚街、长安、寮步、大朗、樟木头、凤岗、常平、桥头、石龙、塘厦、松山湖、虎门港安全监管分局受理窗口镇街咨询电话地址 虎门85516700虎门大道 38 号虎门人民政府 5 楼 麻涌88829319麻涌镇次级行政中心国土大楼 5 楼 507 室 石碣81839313石碣镇文化大楼十楼 厚
6、街85999166厚街镇人民政府 长安85533640长安镇德政中路 218 号 寮步83322996寮步镇香市路综合执法大楼三楼 大朗82816256大朗镇银朗南路 288 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樟木头87706123樟木头镇政府 凤岗82856325东莞市凤岗镇永盛大街 3 号 3 楼 常平83333627常平镇中元街 61 号政府大院二楼 桥头81026398桥头镇人民政府 石龙86187755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市中心政府大院二楼 塘厦87721365东莞市塘厦镇湖景路 11 号监督大楼六楼、七楼 松山湖22891989东莞市松山湖管委会 A1 栋 2 楼 虎门港88663007港口大道(沙
7、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 大楼九楼注:虎门、麻涌、石碣、厚街、长安、寮步、大朗、樟木头、凤岗、常平、桥头、石龙、塘厦、松山湖、虎门港辖区内企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分局提出申报;非上述镇街的企业向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报。1212 备注备注12.1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a)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b)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c)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d)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12.2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1313 申报审批流程见附件申报审批流程见附件 A A、附件、附件 B B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