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99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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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48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一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
2、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2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一一一注册登记第一第一节节 注册登注册登记记条件条件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
3、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第六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3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二)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三)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
4、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第七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二)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第八条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二)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
5、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三)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4(四)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五)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六)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七)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第二第二节节 注册登注册登记记申申请请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养殖许可证或者
6、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四)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五)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六)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七)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八)经海关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九)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十)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5(十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第十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
7、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第十一条 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同一企业所有的不同地点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第三节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6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8、(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海关总署;(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海关评审合格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经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第四第四节节 注册登注册登记变记变更与延更与延续续第十七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
9、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变更养殖品种或者养殖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7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
10、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辖区内相关信息上报海关总署备案。一一一检验检疫第二十条 海关按照下列依据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二)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三)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第二十一条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8证和捕捞许可证;(二)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三)海关规定的其它材料。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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