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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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 订本规范。 第第 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第 1.0.3 条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 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
2、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第 1.0.4 条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 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 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 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
3、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 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 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
4、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18020(N1) 注:、180、20、1 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
5、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 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 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 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 洗浴) 、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
6、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 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第 3.1.6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
7、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第 3.1.9 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 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不应大于 75dB。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第 3.2.2 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 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8、。 第 3.2.3 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 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 位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 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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