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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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 认定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综合利益,积极提升产业空间,规范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认定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相关技术指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城市更新重点项目,适用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关技术指标。第三条 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必须是改造后为工业和商业服务业功能,对罗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城市更新产业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
2、请认定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一)协议引进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标准的总部企业。(二)项目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且协议引进单个企业年纳税额 3000 万元以上;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3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且协议引进单个企业年纳税额 5000 万元以上;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且协议引进单个企业年纳税额1 亿元以上。 (三)项目开发主体或合作开发主体注册地在罗湖区,且项目建成后打造为总部企业的,参照本款第(二)项执行。(四)项目用地紧邻深南路罗湖段、泥岗-布心路、红岭路。(五)项目除按照规划
3、中要求建设的公共项目外,又额外提供 3 千平方米以上独立占地,用于建设教育、文化、科研、医疗、体育等功能的公共项目并将产权无偿移交区政府;提供占基础建筑面积 7.5%以上的用房用做公共项目并将产权无偿移交区政府。以上协议引进的企业,属于区外迁入的,其年纳税额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协议引进的企业须承诺 5 年内企业注册地不迁出罗湖区。协议引进企业的年纳税额、企业存续期等内容,应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申请认定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由项目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计划和专项规划时,同时向罗湖区投资推广局提出申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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