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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概念论经济法的概念 一种语义分析思路一种语义分析思路郑鹏程 摘要摘要 经济法不同于“X”或“Y” ,它不是一个纯粹的表意符号,不是一只学者能乱贴之标签。与“宪法” 、 “民法” 、 “行政法”等语词一样,经济法语词有其自身所固有的意义,这些意义对定义经济法概念有重要影响。论文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经济法语词的各种含义作了分析比较,并由此推导出了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在特定时间内以较少的社会成本获得较大社会效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一概念。 关键词关键词 经济法 概念 语义分析 一、经济法概念研究历史与现状一、经济法概念研究历史与现状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
2、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经济法概念是经济法理念之源” ,是“经济法理念之核心”2。研究经济法,如果没有严格限定的专门的经济法概念,那么对于与经济法有关的一切理论研究都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在经济法生成过程中,其基本理论不断遭到民商法、行政法学界的攻击与批判(至今没有停止),重要原因在于经济法自身赖以立足的、令人信服的较成熟的理论体系的阙如,在于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理论之核心的经济法概念尚未达致基本共识。 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说:“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由严肃的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
3、式予以回答。 ”3哈特的这番感受,用于描绘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一点也不为过:在关于部门法理论的研究中,也很少有几个问题像什么是经济法一样,有如此众多的不同回答,经济法概念发展史可资证明。 自“经济法”(加引号特指经济法语词,不加引号的经济法是法学意义的一般表述)语词第一次出现于人类社会至今近两个半世纪中,学者们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可以两次世界大战为界分为早期、近代与现代三个阶段4。 早期阶段自摩莱里 1755 年出版自然法典起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止。有学者统计,在这一个半世纪里,共有四位学者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术语。他们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摩莱里、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德国学者莱特5。对
4、他们的研究成果,尽管我国很多学者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他们提出的经济法概念“对现代经济法的出现,有着影响”6,甚至个别概念已接近于现代经济法的某些本质7, “不能低估其理论意义”8,但有一点必须承认,这四个人所使用的经济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不一致。这表明:在经济法概念研究的早期阶段,分歧就已客观存在。 近代阶段自第一世界大战结束时起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止。这一阶段经济法概念的研究肇端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经济法”语词从学者的学术著述中毫无预兆地突现于德国制定法中,激起了德国法学学者浓厚的研究兴趣。德国学者写了很多经济法论著,提出了“集成说” 、 “对象说” 、 “世界观说” 、 “方法
5、论说” 、 “机能说” 、9等经济法概念,自此,近代经济法概念异军突起。在这一阶段,日本学者、前苏联对经济法概念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提出了“对象说” 、 “经济统制法说” 、 “经济法否定说”等观点。与早期研究阶段相比,近代经济法概念的研究相对成熟,但分歧有所拉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学者根据本国情况,对经济法作了比德国学者更系统、更深入、更持久的分析,提出了“金泽说” 、 “今村说” 、 “高田说” 、 “正田说”及“丹宗说”10等观点,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进入了现代阶段。这一阶段与前两个阶段一个显著不同的地方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东欧等国的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非常重视。二战后,前
6、苏联学者就经济法概念提出了“纵横统一说” 、 “综合部门说” 、 “经济行政法说”等学说11,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自 70 年代末至今,我国学者先后提出了“纵横经济关系说” 、 “纵横统一说” 、 “综合说” 、 “经济行政法说” 、 “学科经济法说” 、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 、 “经济协调关系说” 、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 “间接调控说” 、 “行政隶属关系说”等多种经济法概念12。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表明:对经济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比前两个阶段大大增加,但学者之间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差异也越来越大:不但不同国家之间的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有
7、差异,就是同一个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也难求共识。 笔者在此罗列了许多观点与学说,旨在证明学术界有关经济法概念的纷争很大,而不是要对它们进行评价,也不拟对产生这些纷争的原因分深入分析事实上也无法进行分析,因为每个研究者在定义经济法时即对各种经济法现象进行抽象时所依据的素材经济法现象是不一样的。当然,观点罗列与现象描述并不是本文的真正主旨,而仅仅是一个铺垫。本文的宗旨在于指出,经济法学界迄今为止仍没有就经济法概念达成基本共识,研究经济法概念仍是经济法学者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苦的工作,经济法学者必须为构建一个专门经济法概念而做出不断的努力。以下就是笔者在这方面进行的一种尝试。 二、语义分析对
8、法学概念研究的一般意义二、语义分析对法学概念研究的一般意义 构建经济法概念的主要障碍在于思路的单一。目前,学者们主要是沿着调整对象的思维进路研究经济法概念及其他基本理论的,当然也有少数学者从经济法功能或调整对象与功能相结合的角度界定经济法的含义。在不否定调整对象思路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前提下,笔者发现许多学者在定义经济法的思维进路中隐含有一个不当的基本预设或者说逻辑起点:经济法如同“X”或“Y”一样纯粹是一个表意符号,本身没有意义。换句话说,很多学者定义经济法概念时常常不顾“经济法”语词的本来意义,如经济法是垄断规制法、经济法是宏观调控法等等。 然而,经济法并不是一只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
9、要能乱贴的标签。它与“民法” 、 “宪法” 、 “行政法”等语词一样,有自己的固有语义。这些固有意义虽然不能直接作为法学上的定义,但它们对法学如何定义这些概念有很大影响。只有基本符合这些语词固有意义的法学定义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完全无视它们的固有意义的法学定义,只会给理论研究带来混乱,在实践中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在研究宪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时,总要研究而且往往是首先研究“宪政” 、 “行政” 、 “市民”等词的含义。 从语言结构上分析,经济法与“民法” 、 “行政法”等一样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合成词,其词义与其构词单位的意义密切关联。如果我们承认其他部门法学者的研究方法有意义,那么研究
10、“经济”的含义对经济法研究来说,也同样有意义。因此,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运用逻辑与语义分析方法13对经济法概念进行界定。 然而在经济法研究中, “经济”一词的含义被经济法学者有意或无意地忘却了。在笔者参阅的近百种经济法著作与教材中,没有一本对“经济”语词的意义进行过论述,专门或附带研究“经济”语词含义的经济法论文也不曾找到。这或许是因为学者们认为这种研究毫无意义,不值得研究;或许是因为“经济”这一语词含义太丰富无法研究;或许是学者们使用“经济”一词但又不十分注意甚至根本不注意其确切含义已成为习惯。 为了使我们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更全面,更有成效,对“经济”这一语词的语义做出比较
11、准确的分析是必要的、有意义的,尽管这样做的潜在困难非常巨大。 “人进行思想交流的唯一工具就是语词,为使这种交流成为可能,就必须按照这种方法使所有人都采用一致的和确切的概念去使用语词。 ” 14这种被人们称之为语义分析的方法对意义单一明确的语词也许是蛇足之举,但对意义含糊不清的语词来说,不仅不多余,反而完全必要。尤其是在重大的法学争论中,有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起的,而如果我们善于对那些引起歧义的概念、范畴“进行语义分析,找出同一概念、范畴的语义差度人们用同一范畴所表达的实际思想内容的差别、争论即可澄清、消失或解决”15。 三、对经济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三、对经济法
12、概念的语义分析 对经济法概念进行语义分析,须先分析“经济”这一语词的含义。 “经济”一词的意义非常宽泛,以至于探寻其含义的努力有点像大海捞针。但不管一个语词的含义有多么广泛,它的基本含义总有边界。坚信这一事实,这种试探就不会白费力气。 有许多方法可帮助我们明确经济法中的“经济”含义。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在权威性著作中去挖掘,像在经典著作中探寻诸如“权利” 、 “行政” 、 “法律” 、 “责任”等语词的含义一样,也可以从词源角度对其进行演绎或者从实践的各种用法中对其进行归纳。鉴于前人留传的可资研究的关于“经济”含义的资源稀缺。本文拟从词源演绎及实践归纳的角度对“经济”含义进行分析。 从词源角度来说
13、,古代汉语中的“经济”原是“经”(治理,左传隐 11 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与“济”(救助、接济,易志辞上:“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 ”)二词构成的一个并列式的合成词,意即“经国济民”(治理国家、拯救庶民),散见于唐宋少数文人的作品中,如白居易代书诗一百韵寄微之中有“万言经济略,三策太平基”的诗句;宋史王安石传论中也有“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的记载。从中文大辞典 、 汉语大辞典 、 辞海 、 辞源等大型工具书的解释来看,古汉语“经济”一词除了以上“经国济民”之意外,还有另一种含义,即“治国的才干”(清孔尚任桃花扇修礼:“写的激切婉转,有情有理,
14、叫他不好不依,又不敢不依,足见世兄经济。 ”),此外别无他义。 西方语言中的“economy”由拉丁文“oeconomia”和希腊文“oikonmia”演变而来。oeco 和 oiko 都是“ house”即家庭、家务之意。nomia 是“ management” ,即管理之意,合起来即“家庭或家务管理”16,这是它的原意,最早见于古希腊学者色诺芬的著作经济论(约写于公元前 387 至 371 年,又名家政学)。在经济论中,色诺芬强调,家庭管理(经济)应该成为一门学问,这门学问研究的内容是:优秀的主人(奴隶主)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财产,使自己的财富不断增加17。十九世纪前,汉语中的“经济”与西文中
15、的“economy”并无任何联系,十九世纪后期,日本学者借用古汉语“经济”这个词翻译了西方著作中的“economy” ,从而赋予“经济”一词很多其自身原来没有的意义。 现代汉语中的“经济”一词是沿用日本的译法,不仅意义已和古汉语、古希腊语中的含义不同,而且结构也由原来的合成词变成一个单纯词。综合几种权威工具书的解释,汉语中的“经济”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经世济民、治理国家;治国才干;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与政治活动、社会(取其狭义)活动相对称;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社会经济制度,如“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与上层建筑相对称;一个国家国
16、民经济的总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如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耗费少而收益多,即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收益;财力、物力,一般指个人或家庭的收支状况。这八种意义是迄今为止人们使用得最广泛的最基本的意义。本文不排除除此之外“经济”还有其他一些意义,但即使有,也只是在极少数场合使用。 将“经济”的不同含义与“法”结合(这是一种极其机械的简单作法,但也是人类不断丰富自己语言的一种常用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也不乏这种事例),我们相应能得到八个意义不同的“经济法” ,即“经济法”是关于治理国家的法律;关于治国才干的法律;关于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关于社会生产关系总体或社会经济制度的法律;关
17、于国民经济总体的法律;关于某一经济部门的法律;关于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的法律及关于个人或家庭收支情况的法律等。 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角度(笔者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名研究者,确信经济法应该成为而且能够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立足部门法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概念是本文的基本前提),经济法概念的内涵不可能同时容纳以上八种语义,因此,必须对之进行甄别与选择。由于“经济”的第种意义是古汉语中的常用意义,现代汉语已基本上不使用,与它们有关的两个“经济法”含义可以首先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第种含义上的“经济法”乃泛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包括已经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与政治法(如宪法、选举
18、法)、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劳工法)并列在一个层面。从具体语境分析,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文献中提到的“经济法” 、 “经济法规”或“经济立法”大都应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如 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一段话:“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引文中的“经济立法”就是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这样的例子还有一些,本文不一一列举。在早期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许多学者就是根据这些意
19、义来界定经济法概念的,他们的经济法定义与第种含义的“经济法”有密切联系,如我国 80 年代的“纵横统一说”或“大经济法”说及德国学者威斯赫夫的主张都是如此。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持“大经济法”观点的学者已越来越少,但在政府文献与其他学科理论研究当中,广义经济法概念或类似概念如“市场经济法”或“市场经济法制”仍不绝于眼,理论上也有少数学者仍坚持“大经济法”主张18。尽管这种经济法概念与“经济法”一词的语义非常吻合,但由于民法乃至商法等成为独立法法律部门的事实不可逆转,且这些部门法的理论体系比较成熟,因此,将“经济法”的第种含义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明显不现实。关于个
20、人、家庭收支状况的法仅仅是“经济法”的一种语义,实践中很少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第种意义的“经济法”因为缺乏立法支持而难以成为经济法的概念。这样,只有第、第两种“经济法”的意义可供选择。如果将经济法定义为关于某一个具体经济部门的法律,那么,在一个国家势必存在很多部门经济法,因为一个国家的具体经济部门是相当多的,如工业部门、农业部门、商业部门等等,但作为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经济法概念应该只有一个,显然将经济法定义为关于某一具体经济部门的法律即取“经济法”的第种语义仍不恰当。这样可供选择的含义就只有一种,即“ 经济法”是关于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效益的法律。与此相适应,
21、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概念可表述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障以较少的成本(人力、物力、时间)取得较大效益(社会效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学研究中,学者一般将效益分为个人(私人)效益和社会效益两种类型。个人(私人)效益指自然人或私法人的净收益。经验表明:作为“经济人”的个人(私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的人,每一个个体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效益极大化,即个人利益极大化是不需要国家法律的调整就能实现的。所以,经济法中的效益不能理解为个人(私人)效益,而应理解为社会效益,成本也不能理解为个人(私人)成本,而应理解为社会成本。据此,可将经济法概念修正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在特定时期内,以较少的社会成本获
22、得较大社会效益的法律规范总称。 四、并非结语之结语四、并非结语之结语 中外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已有较长历史,却仍没有建构出较令人信服的理论体系,而目前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有冷落的趋势,究其原因,在于研究对象特别复杂,而研究方法却比较单一。本文从语义分析角度对经济法概念进行取舍,旨在换一个分析思路。尽管语义分析法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但这种方法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主观性,由此得出的结论正确与否,还须用其他方法加以检验。 注及释: 1(美)博登海墨.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2王保树.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考察A.经济法论丛(2)C.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43-66. 3
2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 4早期、近代、现代借用了王保树教授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考察一文中的提法. 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13. 6陶和谦.经济法基础理论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37. 7同注6,1213. 8杨紫烜.经济法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 9(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623. 10同注6;2122. 11同注6;2324. 1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213. 13杨紫烜.经济法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 1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6. 15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 16魏埙.现代经济学论纲Z.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2. 17吴观忠经济学说史z.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1314. 18孔德周.“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J.政法论坛.1997,(1). 作者简介:郑鹏程,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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