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行政审批事项 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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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SZN-00351000-2018BSZN-00351000-201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办事指南芒市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2016 年 9 月 21 日发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受理范围根据农业部第43号、72号部令拖拉机登记规定 、 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 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 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 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及检验合格证发放;负责办 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行驶证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二、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一)新办(首次) 、增项
2、、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 件:件:注册登记:(1)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 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或 联合收割机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 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机产品 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机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 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拖拉机 或联合收割机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 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转入申请表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或 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 确认拖
3、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 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 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 (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 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联合收 割机无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 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 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农机监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 后10日内向
4、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或联 合收割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 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或联 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 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 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三)依申请转移准予批准的条件:(三)依申请转移准予批准的条件:转移登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 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所有 人应当于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 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交验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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