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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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行使 主体职权 类型职权 名称职 权 依 据责任事项职责边界备注1.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2、件的 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 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 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 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 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
3、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 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 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 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项 目建议书
4、批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等材料;初步审核申 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备案文件(备 案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 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审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并作出关于 xxx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表)的批复,或不予许可。 4.送达责任:将关于 xxx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送达 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一.责任分工 县级: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排放标准,及预审意见等支撑材料。 二.相关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 号) 规定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 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 等建设项目; (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
6、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 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 (3)销售、使用类、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 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 (4)非跨市(州)110 千伏、220 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 溅射设备等); (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2.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7、 3.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1行政许 可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和 建设项目发 生重大变化 的重新审核 及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2.建设项 目污染防 治设施环 保竣工验 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8、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 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 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主席令第六号发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 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规】 建设项
9、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 【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2001 年第 13 号)第 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
10、验收登记表、建设单位红头申请文件和环保审批批复文件等材料;初 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委托 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并作出关于 xxx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意见的函,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关于 xxx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的函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11、护验收后的生产或者使用所产生 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一.责任分工 县级:提供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排放标准,及预审意见等支撑材料; 二.相关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 号) 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 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 、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 (2)汽车制
12、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 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 (3)销售、使用类、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 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 (4)非跨市(州)110 千伏、220 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 溅射设备等); (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2.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
13、登记表的项目; 3.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州)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2县环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行使 主体职权 类型职权 名称职 权 依 据责任事项职责边界备注3.建设项 目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重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14、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当报原
15、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 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 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
16、 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 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 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 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 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
17、,应当在申请 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项 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等材料;初步审核申 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责任: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备案文件(备 案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 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审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并作出关于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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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权力 权利 清单 以及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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