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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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 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送审稿)(送审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2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第六条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但不同意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次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
3、,应当对照下列条件先行自检:(一)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道路、绿地、管线、相应停车位等)和规划许可要求先行建设的邻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点、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设;(三)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核查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1.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距离等;2. 核查总平面图中配
4、置的公共绿地、广场和公共配套设3施、市政公用设施、围墙等;3. 核查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4. 核查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5. 核查小区雨污水管线工程的布置、与市政管线的衔接等;6. 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7.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的其它内容。(二)建筑单体1. 核查该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建筑立面、出入口方向、室外标高等;2. 核查该建筑工程的建筑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分类建筑
5、面积(如住宅面积、商业面积、商务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公共架空层面积)等技术指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其它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4(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坐标范围图(含电子文件);(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最后一批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除需提交申请该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
6、实测量成果报告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整个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小区雨、污水管线测绘图(1:500)。对于开发量特别大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划分组团,并明确各组团的开发时序、开发建设量。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组团内最后一期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提交整个组团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及技术经济指标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
7、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5对于总开发量特别大且分组团开发的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按组团管控。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该组团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该组团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阶段有专门提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核查以下内容:(一)市政道路、桥梁工程1. 核查道路平
8、面位置、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一致;2. 核查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横断面等;3. 核查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隧道、桥梁、路灯及架空管线等)。(二)市政管线工程1. 核查管线平面位置、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一致;2. 核查管线中心线、管径、排向、控制点管顶(底)标高等;3. 核查管线规格、孔数等; 4. 核查管线附属设施(如检查井、泵站等);65. 核查管线综合布置断面、上下级管线衔接关系、相邻管线安全距离等;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
9、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须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内容及相关标准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绘时间,有效期为30天。逾期未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重新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测量成果报告与建设工程现状是否相符的核实意见,现场核实意见有效期为15天。如经现场核实不符,须重新委托测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城乡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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