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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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海省气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许可流程图1、气象台站迁建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 承办部门: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新、旧站址勘察,核查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 核准时间)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新、旧站址勘察,核查时间及报中国气象局 核准时间) 服务电话:5115609 6184137 监督投诉电话: 5115603、6145539不不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 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
2、站 的,建设单位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其它台站,应当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新、旧站址勘察报告书,包括 观测资料影响报告、环境破坏程度和探测环境保护历史沿革相关材料及当 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拟迁站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承诺文件或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新的站 址四围 16 个方位的照片等;当地政府现行城市建设规划图。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工作人员 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初查,并向申 请单位出具书面接收(受理)凭证。予以受理的,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电话:0971-6184137,监督电话: 0971-6145539)
3、管理人员会同市(州)、县气象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 行初审,并进行新、旧站址勘察,将勘察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勘察 结束后提出站址勘察评价报告及意见。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管理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核 查意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 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 雷达站、大气本底站等国家布 点的气象台站的,省气象局在 6 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报中 国气象局审批。不予受理的, 省气象局书 面告知申请 单位,说明 理由。需要补正材料 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一次 性告知申请单 位需补正的全 部内容。迁移除中国气象局审批 以外的气象台站的,省 气象局在 6 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初审
4、、勘察及 核查时间)做出行政许 可决定。审查不同 意的,省 气象局书 面告知申 请单位, 并说明理 由。2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气象局窗口) 承办部门: 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时间)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包括勘察时间) 服务电话:5115609 6184137 监督投诉电话:5115603、6145539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气象局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地 方政府相关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 省气象局 10 个工 作日
5、内书面告知 申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不予行政许可 的,省气象局 书面告知申请 单位,并说明 理由。在气象台站周边建设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扩、改建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气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市(州)气象局工作人员 对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进行 初查,作出受理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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