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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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三、特殊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四、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 1)。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原则见审议稿附件 2)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认监委,同时抄
2、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五个工作日内)。六、认监委审核同意(审核原则见附件 2)并会签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发文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式受理有关申请。七、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 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 (五个工作日内) 八、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 2 求(见附件 3)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
3、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 式 3 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 1 份,交申请人 1 份,另外 1份送认监委审核。十、认监委对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准,会签总局检验监管司后发文将审核批准结果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合格的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 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
4、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开展后续工作,对已进行过检测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十二、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十三、认监委及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3 十四、负责执行特殊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特殊处理程序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十五、涉及执行特殊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认监委法律
5、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十六、本程序由认监委负责解释。附件 1: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附件 2:特殊处理程序审核原则附件 3: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附件 4:特殊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4 附件 1: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一、正式申请书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2申请产品的特点;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 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
6、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如用于销售,还应提供维修服务承诺;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5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编号: 申请人: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
7、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 VIN 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局初审意见: 检验监管司会签意见: 认证部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特殊认证模式检测机构: 此批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测报告附后)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准许据此办理入境验证和法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准许据此办理入境验证和法 定检验等后续工作。定检验等后续工作。本证明有效期: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批准日期: (加盖公章) 6 附件 2:审核
8、原则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 CCC 认证行为;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批准。 7 附件 3: 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一
9、、电工产品 批量12-1516-5051-150151-500501-1200多于 1200样本量1235813禁止进口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 CCC 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二、安全玻璃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 CCC 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 50 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 50 片时,参照 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 8 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检验项目制品/样品数量备注 光畸变4 副像偏离4 颜色
10、识别4有颜色玻璃 耐辐照、透射比330076mm 从制品切割耐湿性3300300mm 从制品切割耐热性3300300mm 从制品切割抗穿透6300300mm 从制品切割抗冲击24300300mm 从制品切割 8 人头模型冲击4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 50片时,参照 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 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检验项目制品/样品数量备注 碎片试验、透射比4备用样品 4 片 抗冲击6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三、机动车轮胎产品1抽检基数: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 100 条,超出
11、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 100 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3检测项目: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4抽样数量:每类别 1 条。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 20 辆/每年;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 10 辆及以下;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 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 2 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 1 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9 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
12、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2备注1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2车辆标记GB 7258-2004 GB/T18411-2001是否考核中文、标志、内容3外廓尺寸GB7258-2004 GB/T5373-19944侧倾稳定角GB7258-2004 GB/T16708-19965车速表校核GB7258-20046转向装置GB7258-20047整车前照灯性能GB7258-2004/8安全防护装置GB7258-20049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15365199410驻车性能GB/T15363-1994 GB/T15364-199411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3、 140232000/12排气污染物(怠速法)GB146212002/13制动力GB/T5382.2-1996GB 17355-1998/制动力不合格以制动距离判定14后视镜安装GB 17352-1998GB7258-200415转向锁止防盗装置GB 17353 -199816喇叭声级GB 15742-20013.1.1、4.1.2/17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GB18100-2000注:”/”表示不做检验, “” 表示需做检验。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 50 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 CCC 认证;同批 10 报检发动机超过 10 台,少于 50 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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