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CQC-C027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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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机动车辆轮胎1.引言机动车辆轮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机动车辆 轮胎 (CNCA-03C-027:2013)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 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 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使用的产品 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
2、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 明确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本实施细则中对机动车辆轮胎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评价包括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 证能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机动车辆轮胎与获得 CQC 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 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
3、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B、C、D 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 包含如下方面: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上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类别分类原则A企业生产和检测过程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 。连续两年质量保证能 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
4、查结果通过且无不符合项,产品检测盒/或检查无不合格,未发生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B企业生产和检测过程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 。连续两年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通过且无严重 不符合项,产品检测盒/或检测无不合格, 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 或事件。C企业生产和/或检测过程有分包但能有效控制。 两年内质量保证能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 果通过(有严重不符合项) ;产品检测盒/或 检查结果不合格但不涉及产品安全性能。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CQC 有理由怀疑将对产 品使用者造成危害。D企业生产和/或检测过程有分包且不能有效控制。 国家级或省级
5、监督抽查结果表明产品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 有重大质量投诉且经证实为生产企业、生产 者(制造商)原因。 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CQC 的获证后 监督。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 别) 。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人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 B 级。生产 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初始工厂检查为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 产品一致性检
6、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盒/或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盒/或检查等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5.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 自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不超过 90 天,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 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使用时)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不符合整改时间及复试检测时间。对不符合认证
7、要求的情 况,CQC 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不包括不符合整改时间及复试检测时间。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CQC 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CQC 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要求为准。 CQC 将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控制认证时限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 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 7.1.1
8、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 件 1) 。 CQC 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 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附有保密的义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 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9、; 3) 未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型式试验报告的规格产品; 4) 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 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制定型 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试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信息。 原则上,根据实施规则附件 1 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至少抽取 1 个规格,有限抽取大尺 寸、高速度级别、高负荷指数样
10、品。CQC 也可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7.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必要时, 对于 C 类、D 类生产企业,CQC 可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 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企业应随样品提供轮胎胎侧标识 示意图(双侧,至少包括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 。 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按样品核查的有关规定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构上报 CQC,CQC 依据上报结果下达测试
11、任务或作出相应处理。 7.2.3 样品数量产品类别抽样数量轿车轮胎3 套/规格微型载重汽车轮胎 3 套/规格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3 套/规格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 2 套/规格速度符号在 M 以下 2 套/规格速度符号在 M 以上(含 M)且在 V 以下 3 套/规格摩托车轮胎速度符号在 V 以上(含 V)4 套/规格7.2.4 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照实施规则第 6.1.2 条执行。 7.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 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是, 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
12、做出相应处理。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样品。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样品进行 单倍全项检测(磨耗标志不合格仅做单项双倍复试) ,当复试全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 时,方为产品型式试验复试通过;检测复试结果不合格,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 整改和复试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后,按样品核查的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从实验室收样日期起,至形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止) ,不
13、 包括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 7.2.6型式试验报告 CQC 负责组织编制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 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3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认证委托资料符合要求后,由 CQC 安排工厂检查。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与型式试验 同时进行,或在型式试验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如检查员办理出境签证周期过长) ,初始 工厂检查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应确保不同类别 和结构的产品均在生产。 7.3.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生产企业按附件 3 第
14、2 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与认证委托资料一并提交 CQC 审核。 7.3.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者(制造商)和/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核通过后, 由 CQC 委派检查组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应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7.3.2.1 检查范围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应覆盖 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CQC 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过程检 验不允许分包。 必要时,CQC 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15、7.3.2.2 检查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不同类别和结构的产品在生产。 工厂检查依据附件 3 执行。 对于 ODM 模式,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检 查。 7.3.2.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对需要进行初始工厂的认证委托,CQC 委派覆盖机动车辆轮胎专业的检查组实施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检查人日根据生产企业(场所) ,检查内容和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的产品规格数量 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企业的规模,一般为 46 人日/加工场所。 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的人日数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16、。 7.3.3 检查结论 初始工厂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或有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完成整改并检查组确认有效的, 工厂检查结果评价为合格。 现场指定试验不合格时,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 6.2.5 条的要求将样品指定实验室进行复试。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整改有效和/或复试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为合 格;逾期未完成整改及复试或整改结果(包括指定试验复试)不满足要求的,工厂检查结 果为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终止认证。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 CQC 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或经确认的产品描述存在重大差异时, 检查结果不
17、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同实施规则第 6.3 条。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 认证委托人如要继续委托认证,应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0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实施规则,本 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 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
18、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在本文第 8.3 条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 按不能接受获证后监督处理。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作商) ,生 产企业应主动向 CQC 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 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8.1.1 A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或“市场抽样 检测或者检查” 。 8.1.2 B 类企业:
19、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必要时采用“获 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8.1.3 C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必要时增加“市 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优先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跟踪检查。 8.1.4 D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抽样场所应包含市场。采 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跟踪检查。 8.2获证后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总人日为 14 人日/生产企业,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20、查的时间,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等。 8.3获证后监督频次,内容 8.3.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见表 3 表 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类别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A2 年内完成 1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生产现场) ;或产品抽样检测(市场)B1 年内完成 1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生产现场) ,必要时在市场抽样;C1 年内完成 1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必要时增加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优先采 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D1 年内完成 2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检测在一年内覆盖全部获证单元组; 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
21、。CQC 根据确定的认证方案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 A、B、C 类生产企业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D 类企业采用不预先通知 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8.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 A,B,C,D 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用户提出 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 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责任的。2) CQC 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当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分类)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
22、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8.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生产企业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执行报告。工厂检查组按照 CQC 要求,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现场检查按附件 2 第 4 条的要求执行。跟踪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至少包括本实施 细则附件 3 中产品一致性控制,前次工厂检查不合格整改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执行情况,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等。 对于以 ODM 模式获证的,在跟踪检查中增加对 ODM 生产企业的核查内容,包括 ODM 合 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
23、理,ODM 生产企业为其他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特别关注 ODM 产品的一致性。 8.5监督抽样 8.5.1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或库房获证产品的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 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等。对于在跟踪检查时抽样的,样品在生产企业生产 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对于在市场抽取样品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确认 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8.5.2 抽烟规格和数量 CQC 根据生产企业分
24、类结果(类别) ,确定监督抽样的产品规格和数量,原则上按表 4 执行, 应在同类别、同结构、同单元中,优先抽取大规格、高速度级别、高负荷指数的产品;在 同类别、同结构中,优先抽取低断面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并优先抽取以往未抽取过的获 证产品。 表 4 监督抽样要求类别产品抽样数量A、B按照不同类别、不同结构,各选取至少一个 规格样品C、D应覆盖不同类别、不同结构,原则上课按单 元组抽样,每个单元组任意抽取至少 1 个规 格样品,必要时适当增加抽样量。对于在上 年度出现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在该单元 组中增加一个规格样品。注 1:原则上按本表的要求选取抽样样品, 生产企业可自愿采取更严格的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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