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doc
《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钦州市 财政局钦市建管2017213 号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和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对于建筑业的专项扶持政策,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钦政发20163 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2017 年 12 月 1 日- 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本委建管科、办存。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
2、 年 12 月 1 日印发- 3 -钦州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和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对于建筑业的专项扶持政策,提高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钦政发20163 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及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市外企业在本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鼓励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
3、、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迁入钦州市,并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具体扶持措施如下:1.对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钦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均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奖补。- 4 -2.对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钦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均给予一次性 150 万
4、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3.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迁入钦州市,并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按企业在我市本级年度缴纳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3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限额 100 万元。对以上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补的企业 5 年内迁出我市的,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二)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在本市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预缴在钦州市本级的,按其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市本级留成部分
5、 6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二、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参与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采用 PPP 融资模式建设的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参与建设的市外建筑企业按自愿原则,可在我市注- 5 -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拓展市外业务,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承接项目并在我市积极申报预缴纳税等,具体扶持措施如下:(一)鼓励本市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申请奖补:方式一:本市建筑企业将其在市外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汇
6、缴回钦州市的,按以下档次给予奖补: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 万元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3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500 万元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4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1500 万元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5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6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方式二:鼓励本市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根据企业在我市本级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补: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
7、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3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 2000 万- 6 -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4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 万元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5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市本级留成部分 60%的同等金额给予奖补。(二)鼓励支持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三、鼓励实施积极金融财税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一)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加快开拓资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钦州市 本级 促进 增进 促成 建筑业 发展 扶持 政策 实施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