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ppt
《刑事訴訟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訴訟法.ppt(11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刑事訴訟法,授課人:林俊益副教授時間:95.9.96.6.,第一篇 導論,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第一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刑事法體系:與刑罰權有關之法律1.刑事實體法:刑法:劃定刑罰權之範圍2.刑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確定刑罰權 3.刑事執行法:監獄行刑法:實現刑罰權93台非70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為適用刑法,確定國家具體刑罰為目的而設之程序法規。發現真實,以維護社會安全。,刑法,規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以何種
2、刑罰之法律,主要在於劃定刑罰權之範圍,設有實體之規定 。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是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處罰之法律,主要在於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設有程序之規定。例如:一般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少年非行或犯重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執行法,刑事執行法是規定如何執行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法律,主要在於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之內容,設有程序之規定。例如,監獄行刑法等等。,問題,甲在晚上赴約之前,自己的機車因故發不動,情急之下,看到
3、車旁有一部機車,鑰匙孔插著鑰匙,告訴車旁的店員說,我借騎一下,甫發動機車即被車主發現大叫小偷、小偷,報警查獲,甲有無犯罪?上例,如未被人發現,甲同晚十分鐘之內先後二次為同類之行為,又如何?,什麼是刑事訴訟法?,針對特定之被告、特定之犯罪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1.公訴程序264:被告犯罪事實之特定2.自訴程序320:被告犯罪事實之特定,刑事訴訟法之意義,狹義:起訴至審判之程序。第1條第1項 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廣義: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1.刑法第2編第1章第1節:偵查 2.第8編規定:執行,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憲
4、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何謂【法定程序】?,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84年釋384號解釋特別指出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 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93.7.23.釋582號解釋,釋字384號解釋理由,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1.犯
5、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7.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8.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釋396號解釋,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釋418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
6、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釋字第582號前段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刑事訴訟法是實用的憲法、實質的憲法。刑事
7、訴訟法與憲法的依附性。,第一則正當法律程序之判決,87台上4025判決要旨: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許該項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有害公平正義時,因已違背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所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等旨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三九六、四一八號等解釋部分釋示參考),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修法,90.1.12增訂416:前項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相對排除法則91.2.8增訂1
8、31 :第1項、第2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相對排除法則92.2.6.增訂158-4確立相對據排除法則。,最新案例:陷害教唆,最高法院93台上1208判決要旨謂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於發現真實,而維護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但其手段則應合法、正當、純潔,以兼顧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司法警察(官)對於自始即有犯罪故意之行為人,因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依適當之方法,佈設機會相與對合,藉以蒐集證據,且不違背法定程序者,乃法之所許。倘係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而以引誘、教唆等違法手段,設局計誘,引發其犯意,致受誘蹈陷,逮捕入罪,不但有害於公平正義,亦
9、顯然違反人權之保障,其因此所取 得之證據,自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詳見書本第8頁及第9頁至第16頁之說明。加害人 犯罪 被害人,-犯罪-,加害人稱呼之改變,犯人262:犯人(犯罪的人)不明犯罪嫌疑人27後被告27前受判決人420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受刑人484聲明異議-執行中之人人犯466: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犯罪與案件,未經起訴:稱犯罪。已經起訴:稱案件人物 (被告)(犯罪事實) (特定人)(犯罪事實)1: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268: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告不理之原則)。,犯罪被害人之概念,刑事訴訟法稱被害人:指直接被
10、害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或附帶被害人(487)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二權利告訴權-向檢、警提出告訴(242)自訴權-向法院提起自訴(319):92.2.6.修法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制,犯罪追訴制度,國家追訴主義。被害人追訴主義。公眾追訴主義。我國起訴二元主義: 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264 自訴:被害人委任律師代為提起320 均以案件為對象:被告犯罪事實,審級制度,三級三審:第一級地方法院:第一審 (原則) 第二級高等法院:第二審 第三級最高法院:第三審例外:二級二審1.376:輕微案件:地院一審高院二審2.簡易程序:地院簡易庭一審地院二審3.內亂等:高院一審最高法院三審375,法院的職責
11、認事用法,認定事實:採證據裁判原則(154):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適用實體法與程序法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378)。,救濟制度,1.檢察官之不起訴、緩起訴-再議制度(2562.法院之裁定-抗告(原則403)、再抗告(例外415)3.審判長等之處分-準抗告(416)4.法院之判決-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上訴。5.判決確定後:認事錯誤-再審420 用法錯誤-非常上訴441,程序法定原則,憲法: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刑訴法: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其他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 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436號
12、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95台非122判決要旨,觀諸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10 月3日起施行之軍事審判法,其修正過程,考量刑事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應由法院行使;現役軍人如涉嫌犯罪,唯有在必要之情況下,方有接受軍事審判之義務。,續,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13、: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即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 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續,顯見立法機關認為在法治國原則下,軍事審判之範圍應有所抑制。是在承平時期,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為限,始得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法既無得由軍法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
14、訟法之規定追訴處罰,其理至明。,軍事審判與司法審判之關係,181: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之處理結果有三:1.上訴駁回(大多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2.撤銷自行改判。3.撤銷發回原軍事高等法院(199)。,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訴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之事件有二:1.少年保護事件,規定在第3章。2.少年刑事案件,規定在第4章,設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對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經少年法院(庭)先議後移送之案件為限(65);對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刑訴法有關自訴之規定(65);檢察官職權不起訴之範圍
15、較為寬鬆(67:適用對象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對少年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71);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而非看守所(71);法院審判時,得不公開(73);對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78);緩刑之適用要件比較寬(79)等。,客觀性義務訴訟照顧義務,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344)。法官:訴訟照顧義務:163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例如,被告抗辯遭警刑求之自白(156:優先調查)(93台上2730),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審判,91台非112判決:法院為實現實體正義,不可忽
16、略程序正義之踐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從而,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以公平審判。 93台上2758判決:量刑,應注意正當法律程序精神之維護。,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第一節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第二節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第三節 刑事訴訟之目的,公平法院,本訴訟制度之要求,無論採職權主義,抑採當事人主義,法院均居於公平第三人之立場,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基於辯論而形成其心證,而為裁判。國家為實現刑罰權,所以有刑事訴訟法之制定,旨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糾
17、問制度審判機關自行依職權開啟審判程序。以被告為糾問對象。無當事人之概念。審判長依職權進行蒐集、調查證據。採密行、書面主義,控訴制度彈劾主義審判機關非賴追訴機關之追訴不得自行開啟審判程序。有當事人之概念。進行: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採公開言詞審理,彈劾主義訴訟制度,89台上2407判決:刑事審判採彈劾(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7條自明。否則,如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其判決即有同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職權原
18、則職權主義法院依職權進行1.訴訟之進行2.證據之調查,當事人原則當事人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依當事人之合意進行1.訴訟之進行2.證據之調查,91台非112判決,刑事訴訟為確定國家具體的刑罰權之程序,以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其宗旨。此項實體,應經訴訟程序而成,本訴訟制度之要求,無論採職權主義,抑採當事人主義,法院均居於公平第三人之立場,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基於辯論而形成其心證,而為裁判。國家為實現刑罰權,所以有刑事訴訟法之制定,旨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法院為實現實體正義,不可忽略程序正義之踐行。,刑事訴訟之目的,2.發見真實確定國家具體刑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使刑法得以正確
19、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必須程序公正,始得發見真實。,1.保障人權遵守法定程序,手段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被告人權。不得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以發見真實。,90台上848判決,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實體真實,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取得之證據應否具有證據能力。,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第二節 採行職權原則之特徵,第三節 兼採當事人原則之特徵第四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國刑訴法之沿革,一、職權主義之刑事
20、訴訟法 民國10年之刑事訴訟條例17年之前刑事訴訟法民國24年之舊刑事訴訟法二、職權主義基礎當事人進行主義為輔 民國56年之刑事訴訟法三、證據調查:以當事人聲請調查為主導法院依職權調查為補充 民國91.2.8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1.審檢分立:追訴機關與審判機關之分2.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268)。3.當事人對等:當事人對立且平等 有機會對等與地位對等4.審級制度:三級三審。,審檢分立,法院:司法院法官迴避制度法官就該管案件曾經執行檢察官之職務者應自行迴避(17條7款)聲請迴避(18條)職權迴避(24條),檢察官:行政院法務部檢察機關採機關配置制
2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獨立行使其職務。將來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9上1088判例要旨,現行法院之編制,各級法院皆有配置檢察官執行職務,下級法院之檢察官非受有上級法院檢察長官之命令,當然不能執行上級檢察官之職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告不理原則,1.告即應理:法院有為裁判之義務2.告而不理: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379條12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如:起訴甲駕車不慎撞死及傷,僅判甲撞部分,漏未判決甲撞部分3.不告而理: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379條12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告即應理;告而不理,86台上5062判決:
22、刑事訴訟之審判,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就未經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予以審判,但基於該原則旨意及其反面解釋,法院對於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被告全部犯罪嫌疑事實,自應全部加以審判。如僅審判其中之一部分,而置其餘部分於不顧,則構成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當然違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自訴程序依第343條準用該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不告而理:89台上2407判決,刑事審判採彈劾(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7條自明。否則,如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其判決即有同法
23、第379條第12款所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82台上2773、3886判決要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對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分由不同之機關職掌,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法院無從審判,亦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依此原則運作,產生兩造當事人之對立,自訴人為自訴案件之原告,其立場及目的在使被告經由法院之審理而為實體判決,加以處罰,自訴人如不服判決而上訴,自應以為被告之不利益為限,始得提起,如判決非於被告有利,自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既與自訴制度上自訴人上訴之本質不符,自應認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當事人對等原則,機會對等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
24、人(3)只要法條有當事人三個字,檢察官固可為之,被告亦可為之。18聲請法官回避344提起上訴。,地位對等強化事實上之攻防:設有輔佐人制度(35)強化上之防禦能力:設有辯護人制度(27-34)。另設有代理人制度(36、37)。,審級制度,讓當事人有折服之機會原則上:三級三 審例外:二級二審,讓上級審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機會以當事人上訴為前提例外:職權上訴(344、),88台上1412判決,刑事訴訟,法律設有審級制度,旨在由上級審以裁判糾正下級審之違法或不當判決,期使憲法規定國家之司法權得以正確行使,人民之權利得以確保,且第三審係終審法院,為法律審,就具體個案所為法律上之意見,於發回更審後,對於下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 訴訟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