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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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提高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和学院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辽宁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学院
2、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各系主任、科研团队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第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符合 GB/T 16483 规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妥善保管。实验室应保证实验室人员能方便的获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及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佩戴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第五条 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专人提
3、交采购申请,经学院、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省、市公安机关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购买。第六条 采购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时,使用人提交采购申请,依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第七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任何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部门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第八条 本科教学所购置的危险化学品由实验教师管理,科研项目及研究生实验所购置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团
4、队负责人及硕士生导师负责管理。第九条 各实验室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第十条 各实验室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储存和回收。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保证完好无损,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材质及衬里要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相容,应确保不会发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渗漏、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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