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doc(1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 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
2、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第三条 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第四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
3、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
4、、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第七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
5、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张榜公布。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得到足额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十
6、条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从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按区域(片)划分为两类:一类地区为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 二类地区为白箬铺镇、乌山街道原乌山镇区域、桥驿镇、茶亭镇、乔口镇、靖港镇、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长政发201810 号文件附件。 人口认定人口认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予以认定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替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因正常婚迁、新生儿出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义务兵退役、刑满释放等情形迁入的农业人口应予以认定;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符合军转安置条件的士官以及正在服刑的农业人口应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 号(1991 年 12 月
8、 20 日发布)征拆政策期间,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失地、少地农民整组转为非农户口,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实行 103 号令前,购买非农户口,且户籍一直未迁出本区,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户型认定户型认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自然户为基本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户只认定一处宅基地建筑为合法房屋。 农村家庭自然户是
9、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户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征地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街镇等单位,结合市、区关于个人建房相关规定确认;有争议的,由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用途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
10、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 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 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 180”的原则,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情况区分认定: 1被拆迁对象主张房屋为 1987 年 1 月 1 日以前兴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调取房屋建设的航拍资料或房屋普查时的登记资料作为证明; 由被拆迁对象提供证明材料,街镇、村(社区)证明,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
11、后,在所在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2属 1987 年 1 月 1 日以后兴建,已办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批证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未达到批准面积的,合法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属 1987 年 1 月 1 日以后兴建,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停办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且符合建房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一次性建成房屋,确系常年居住,生活设施完善,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根据认定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以自然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对 4 人为基准的自然户户型按 200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超出 4 人的,每增加 1 人按 40/人的标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 1 人户型的自然户
12、按不超过 12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 2-3 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 20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建筑面积未达到认定面积的,其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载明层数的,按证载层数认定;未载明层数的,由区规划部门依法出具意见认定。 (二)仅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的,按实际层数认定;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后的,由区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 (三)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沙市 望城 征地 补偿 安置 安放 办法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