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和课时费核发标准试行办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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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和课时费核发标准试行办法为贯彻学校多层次、多样化、综合性的办学思路,使培养对象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学校应具有一支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良好的教师队伍。 按照职教法关于:“职业教育机构可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的规定,学校在建设好一支在职教师队伍的同时,还须建设一支适应我校专业发展需要的兼职教师队伍。 为进一步做好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和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一、兼职教师队伍建设。1、兼职教师的选择和聘请。(1)聘用兼职教师,必须坚持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健康状况综合考察的原则。(2)聘用兼职教师的前提:该学科师资紧,在职教师已
2、超负荷15%,尚有未落实课程;专业课,专业技能课在职教师无能力胜任或无专业技术把关教师;学校节令性教育、教学需要。(3)聘用兼职教师形式:定期、定课职务;不定期讲座。(4)兼职教师聘用程序:教务科、专业部,根据课务需要,提前提出聘用数量和聘用时间,经人事科核定后,由教务科、 专业部聘请。 培训科根据办班需要直接聘请,如需聘用本校教师,事先与教务科或专业部联系协商。2、兼职教师的管理。(1)聘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兼职教师,学校颁发聘请书。(2)经聘用的兼职教师都须填写教职工履历表,由人事科汇总,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3)兼职教师必须参加相关教研组的教研活动,所任学科的质量抽查、考查、考试,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4)每学期由聘请部门联合召开一至二次兼职教师座谈会。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聘用期间若发现不符合兼职条件者应及时退聘。二、课时费标准。兼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经质量检查合格,按下列标准核发课时费。由聘用科室造表,人事科核准,次月上旬发放。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初级职称 25 元/节;中级职称 35 元/节;高级职称(副教授)50元/节;教授 70元/节。本办法:2001 年 9 月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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