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清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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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莱西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执法类别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莱西市地震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2、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2、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 5 月 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 号)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2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市审批流程受理(即办)现场核实(5 个工作日)
3、审核(1 个工作日) 审批(1 个工作日)发文(即办)法定审批期限10 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期限7 个工作日批后监管部门莱西市地震局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2 楼 63 号窗口)15712719015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执法类别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莱西市地震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 年 1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 年 9 月 29 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 58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4申请
5、材料申报材料:(一)申请书(原件 1 份,纸质);(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纸质);(三)立项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纸质);(四)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纸质)。注:1.对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第五条(见附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出具安评报告并代办后续审定工作,请将结果报我局备案。2.根据莱西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方案,一般工程暂可无需进行行政许可,请依据莱西市地震局发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公告进行抗震设防。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市审批流程受理(即办)踏
6、勘(1 个工作日)审核(0.5 个工作日)审批 (0.5 个工作日)发文(即办)法定审批期限15 个工作日承诺审批期限2 个工作日(不包含地震安评的时间)5批后监管部门莱西市地震局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2 楼 63 号窗口)15712719015事项名称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执法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莱西市地震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
7、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6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8、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 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第二十三
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轻微:主动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但是已经影响地震观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严重:对地震
10、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运转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7特别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导致地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无法运转或者无法修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罚。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承办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联系电话:0532-88405653救济途径1.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行政处罚 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提出。 2.公民
11、、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投 诉 电 话:0532-884056538事项名称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执法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莱西市地震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2、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
13、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9测标志。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 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
14、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
15、(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10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轻微:主动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但是已经影响地震观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严重:严重影响地震观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五
16、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处罚裁量基准特别严重:导致无法进行地震观测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罚。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承办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联系电话:0532-88405653救济途径1.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莱西市地震 局办公室提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直接向
17、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投 诉 电 话:0532-8840565311事项名称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执法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莱西市地震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
18、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轻微:主动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但是已经影响原有价值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严重:破坏严重,对原有价值造成较大破坏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处罚裁量基准特别严重:破坏特别严重,丧失原有价值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罚。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12结案承办机构及
19、联系方式承办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联系电话:0532-88405653救济途径1.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莱西市地震 局办公室提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投 诉 电 话:0532-8840565313事项名称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
20、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执法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莱西市地震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9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
21、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种类罚款轻微: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处罚裁量基准一般: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工程尚未开工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14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工程已经开工尚未完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特别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工程已经完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罚。
22、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承办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联系电话:0532-88405653救济途径1.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行政 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提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投 诉 电 话:
23、0532-8840565315事项名称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执法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莱西市地震局实施依据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 号)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轻微: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
24、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不予处罚。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处罚裁量基准特别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工程已经完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处罚。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16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承办机构:莱西市地震局办公室 地 址:莱西市行政办公中心 0216 房间 联系电话:0532-88405653救济途径1.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莱西市地震 局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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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推行 推广 行政权力 清单 以及 政务 服务 制度 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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