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修正系数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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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宁省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技术要点辽宁省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为支持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显化和维护农垦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资产,便于我省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技术要点。一、适用范围本技术要点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具体工作范围由各市、县自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农垦管理部门确定。二、依据( (一)法规依据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2、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4.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5 年第 47 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2(中发201533 号)7.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 号)8.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20 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27 号)10.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 号)(二)
3、技术依据(二)技术依据1.农用地估价规程 (GB/T 28406-201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7-2012)3.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5-2012)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17)三、制定原则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过程中,除应遵循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5-2012) 、 农用地估价规程 (GB/T 28406-2012)规定的相关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性原则。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制定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推进,合理显化维护国有农用地资产。3(
4、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和发展的基础,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应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生态保护制度,科学进行定级及估价工作。(三)指导性原则。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应客观反映区域农用地价格的平均水平,指导政府宏观调控农用地价格水平,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合理利用。四、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是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国有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应包括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年期、用地类型、耕作制度、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基准日等。(一)土地权利一定年期下的国
5、有农用地使用权价格。(二)土地权利年期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建议设定为 50 年期。同时,各地应根据需要,编制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三)用地类型指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类型。在基准地价制定中,可根据农垦改革需求并结合当地主要用地类型的实际情况确定。(四)耕作制度4主要是熟制问题,可以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GB/T284072012 中规定的标准耕作制度确定,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在基准地价制定中,按照各级别的农田基本设施的平均状况确定,但应达到能保障正常农业生产的条件,各地应根据用地类型情况设定。(六)基准日建议为某年的 1 月 1 日。五、国有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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