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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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党办发20144 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机关部门、群团组织、学院、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后勤实体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
2、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机关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学院、科研机构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第六条第六条 本着“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来校视察、调研、访问、交流,视其来校目的,
3、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工作人员和校内各单位邀请的客人来校调研、交流,由相应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重要检查组和考核组来校,依据实情确定接待部门;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战部负责对口接待。学校大型接待活动,党委(校长)办公室应事先拟定接待方案,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第八条第八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由接待单位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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