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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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计划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落实“科教兴鲁”与“人才强省”战略,根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每 3 年进行一次。2006 年为首次评选。第三条 优秀导师评选奖励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第四条 优
2、秀导师的评选对象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聘任的兼职导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精心指导研究生,关心研究生各方面的成长,注意因材施教,尤其注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注重学风,勇于抵制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2 (三)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在学科建设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本学位点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研究,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四)近 3 年,主讲过一门以上研究生
3、课程,遵守教学纪律,授课水平高,圆满完成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 3 年来,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曾主持并完成重要的科研课题;(六)具有 3 年以上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正在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且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曾获得国家级或全国性奖励;曾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山东省研究生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或曾获得其它省级以上奖励;具有其他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相关学科的学术发展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七)其指导的研究生,在政治、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没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第五条 优秀导师评选程序:(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系(院)推荐,填写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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