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师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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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技师工作站设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15112 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打造“技能人才之都”的意见(东府2018104 号)文件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造就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技师工作站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设立技师工作站,是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采取师带徒等方式传承技艺,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到2021 年,全市建立 100 个技师工作站。第三条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东莞市技师工作站的建设规划,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设立条件2第四条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技师工作站:(一)单位相应技能岗位有 3 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精湛技艺,并在生产实践中能运用个人技能开展传帮带和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技能带头人。(二)建立了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制度和激励机制,具有组织开展师带徒和技能培训的经验。(三)单
3、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重视技师工作站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推动技术进步,并能为技师工作站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四)具有本行业(领域)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设施设备。(五)具有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经验。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第五条第五条 东莞市技师工作站每年申报评定一次,申报时间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3(一)东莞市技师工作站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 1)。(二)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才
4、培养体系建立情况;技术研发和攻关开展情况;建站设想(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和成员情况介绍以及职责分工;技师工作站管理制度;资金投入;场地设备配置;师带徒和技术攻关课题计划等);工作站成员的各类证书及业绩材料等佐证类材料。(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七条第七条 市职训中心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评审流程如下:(一)资格初审。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职训中心。(二)资格复核。市职训中心对申报单位
5、进行资格复核,确定提交专家评审的名单。(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组织答辩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四)专家推荐。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分结果,形成推荐名单(含备选名单)。4(五)征求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推荐名单整理形成拟设立技师工作站名单,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六)结果公示。经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由市职训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其资格,从备选名单中择优替补,重新公示。(五)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授予“
6、东莞市技师工作站”牌匾。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技师工作站所在单位,应建立内部协调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技师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制定好年度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内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确保工作站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技师工作站要在批准设立后一个月内把管理制度上墙。第十条第十条 技师工作站应立足单位发展实际,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不断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采取师带徒、拜师学艺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5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技师工作站产出项目要求:(一)依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
7、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 10 名以上技能技术骨干。 (二)每年开展 1 项以上技术攻关或技能创新项目,并将成果积极推广使用,产生经济效益。(三)每年组织或参与 1 项以上技能竞赛,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技术研讨、人才交流活动。(四)每年与 1 家以上单位建立或保持校企合作关系,建立完善“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五)积极承担或参与职业标准开发工作。第五章 补贴政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技师工作站给予 30 万元的补贴经费,由市职训中心核拨,分 3 年平均拨付。其中 10 万元作为启动经费在技师工作站设立后直接拨付;余下 20 万元,从该技师工作站成立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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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技师 工作站 建设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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