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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 年) (深府办201722 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 (深府办规20179 号) ,规范技术改造倍增计划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
2、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第三条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第四四条条 市经贸信息委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 2 -目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编制和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组织对受资助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后评价,办理资金清算与回收等职能范围内的后续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在符
3、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资助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经贸信息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五条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第三章 扶持方式第六条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一)事后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软件购置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一定比例予以无偿资助。(二)事中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分段
4、拨付方式予以同步资助,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资助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 3 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资助资金 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 3 -(三)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四)融资租赁补贴。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5、。(五)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第七条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且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技术改造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深经贸信息规20173 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4 -(五
6、)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六)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一)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一)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1.资助方向: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
7、提升项目(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1.资助方向:鼓励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智能制造方向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 500 万元。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 5 -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产、检测、研发智能装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以及对生产环境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的 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2
8、000 万元。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确认项目实施方案、投入明细等内容的合理性,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三)重大项目奖补(三)重大项目奖补1.资助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总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3)申报项目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并按要求及时更新重大工业项目库中的相关信息;(4)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
9、20%。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给予同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 2 个年度) 。资助金额按资助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 6 -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 3 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企业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
10、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1.资助方向:支持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和制造环境改造等建设投资,按对应主体给予资助。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参链企业不少于 3 个(含 3 个) ,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3)在建项
11、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 20%。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的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全链条项目年度资助总额- 7 -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申请,按项目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拨付期最长不超过 3 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
12、已拨付资金。(五)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五)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1.资助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补贴。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与在深圳的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3.资助标准:(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 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 3 年;(2)融资租赁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
13、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8 -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1.资助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3)所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
14、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 2 个年度)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第九条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1.资助方向: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品牌设计策划、- 9 -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专业
15、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1 亿元;(3)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 100 万元;(4)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提升实际投入总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每个申报单
16、位最多可连续 3 年获得资助(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设计策划费、品牌渠道建设费、专业展会费、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费、品牌市场调查费、品牌网络推广费、媒体宣传费、品牌宣传资料印刷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费、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费、质量咨询费、质量人才培训费等)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10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1.资助方向:支持行业协会、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 50
17、万元。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1.资助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3.资助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
18、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 100 万元。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 11 -件申请。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1.资助方向: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3)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 T 日,下同)后 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 T 日前 2
19、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T 日后 1 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 1 次。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 20%给予资助,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 50%,组建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4.评审方式:专家现场核查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评价软硬件采购、研发投入和流动资金等明细内容的合理性,以此确定审计范围,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1.资助方向: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 12 -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
20、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3)申报提升项目须在 T 日的 1 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 T 日后 1 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 20%给予资助,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 50%,提升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4.评审方式:专家现场核查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评价软硬件采购、研发投入和流动资金等明细内容的合理性,以此确定审计范围,组织
21、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第十一条 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13 -(3)国家资助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申报项目当年的前 2 个年度内。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配套资助) 。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0 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50%。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工
22、信部资助下达文件申请。(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申报单位参与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且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3)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 2 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批复之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 500万元。4.评审方式:
23、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综合年度资金- 14 -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1.资助方向: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2.申报条件:(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2)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3)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项目申报截止前 2 年度内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24、0 万元。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一)资助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多功能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二)申报条件: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 15 -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2.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
25、队伍,总人数不少于 15 人;3.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研发、检测、数据分析和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4.用于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 100 万元。(三)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等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40%)的 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四)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第五章 项目
26、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中,已申报资助类别(一)的企业还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选择资助类别(二)至(六)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扶持计划中,同一企业(含已申报第八条企业技术改- 16 -造扶持计划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可就任一项扶持计划申报一个项目(奖励项目除外) ,但项目建设内容不能存在重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实际采取常年受理申报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方式分为单独申报、联合申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27、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经贸信息委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的,须由龙头企业牵头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经贸信息委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 60 分以上(含 60 分)方可通过;对需审计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的由市经贸信息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
28、经贸信息委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 17 -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 1 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为 10 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示
29、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抽查)和中期检查,对需验收项目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 号)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过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经贸信息委审核。对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
30、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 18 -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
31、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经贸信息委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32、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审计局等部- 19 -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经贸信息委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
33、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一)截至申报之日 1 年内(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发生之日) ,申报单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以单笔 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罚款,3 年内存在被行政机关处以单笔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罚款,或 3 年内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二)申报单位被纳入政府违规失信监督管理平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三)申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四)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五)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 3 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 1 年以上;- 20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七)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八)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多次出现误差的,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第八章 附则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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