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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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 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 号,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主管使用,为支持深圳市农业(含渔业) 、工业和信息化、商业贸易等领域各
2、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扶持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2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科学分配的原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3、(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评价和清理,期满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利用信息化平台实行从申请指南(或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 3 -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
4、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二)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四)根据市经贸信息委需要委托银行进行资金使用监管;(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 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市经贸信息委、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服务机构、依法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
5、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 4 -(一)农业(渔业)领域。1.扶持我市现代农业(渔业)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障“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支持从事农业(渔业)产业的经济主体实施现代农业项目、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基本农田项目、现代农业生物产业、远洋渔业项目等;2.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渔业)项目;3.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业(渔业)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关
6、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2.促进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和大数据发展;3.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4.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业基础能力和优势产业提升,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推进绿色发展,促进生产服务业发展、军民融合发展;5.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升 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品牌、开拓市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6.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7.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5 -(三)商业贸
7、易领域。1.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外贸优质增长、商贸流通和消费提升,改善公平贸易环境、商贸服务体系,完善会展业、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结构;3.保障特殊商贸物资供应储备;3.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支持对口帮扶事业;4.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商业贸易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经批准的其它扶持对象。第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一)事前引导类,
8、主要采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具体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相关投入及费用发生额等因素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三)政府主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确定为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四)社会事业类,根据特殊保障功能需要和资金使用特定- 6 -目标,另行制定支出范围、标准和管理制度。(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上级部门、市委市政府
9、政策措施,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形成专项资金目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使用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依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或通知) ,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审核程序、受理时间、申请条件等。申请指南按照行政服务事项权责清单模板制作,保持内容一致,形式统一。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
10、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 、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 7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一般不予安排预算。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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