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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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实施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四条交通服务政府责任 省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
2、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2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
3、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组织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
4、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3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七条交通安全社会责任 保障学
5、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召集人和会议议定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4交通运输部门为协助召
6、集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或者拟定事项:(一)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研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研究拟定校车服务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研究拟定校车服务过渡期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五)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六)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第十条学校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商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
7、分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5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动员社会力量,为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第十三条校车需求与配备信息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学校分布情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服务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服务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建立校车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校车需求和配备的统计、分析
8、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十四条校车配备与校车服务提供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员配备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6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六条校车安
9、全管理责任书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针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0、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十九条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7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条校车安全设施配备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安全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校车驾驶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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