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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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201834号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其中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为做好企业自主验收和环保部门验收的衔接,现就省环保厅开展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 一、验收范围。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由省环保厅
2、负责。省环保厅委托市、县(市、区)环保局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按照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苏环办2016326号)执行。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格式附后)和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可以与其他自主验收的监测或调查内容合并编制)。省环保厅受理后,参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参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具验收意见,明确所验收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合格。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省环保厅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前置。三、验收重点。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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