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境外收购相关法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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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该评估项目需报各级固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核准时会审查上述第一步中相关经济部门的批准情况(固有企业) 。 第二步: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拿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 第四步:凭证书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主要有四个部门颁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1. (200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商务部 2. (200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一一国家发改委 3. (200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一一国家外汇管理局 4.
3、(200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一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5. (2004)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一商务部、外交部 6. (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 7. (2005)企业固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一国委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金嘉投行社会 第二部分:商务部 2009 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需要报商务部批准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 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 门确定); (三)中方投
4、资额 1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 二、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技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 交中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 (一)中方投资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 1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技资 。 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其它的境外投资只需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简易核准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 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
5、条规定办理核准 。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 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 。 地方企业 通过” 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 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 金嘉投行社四、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 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
6、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 五、申请批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 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 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 六、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所需要的时间期限 第十二条企业开
7、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 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中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 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金嘉投行社部 。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 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 第十四条企
8、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 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 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七、商务部门审批结果(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技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八、拿到证书后的注意事项
9、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 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 第二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 2 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 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房、核准文件和证 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 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金嘉投行社第四部分: 国资企业应当遵守固有资产的相关法律 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 分立、 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 额担保,转
10、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相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 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 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斗U、 的权益。 二、进行境外投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进行固有资产 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各级固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该办法 。贵司 应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同时,根据该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 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 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 、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
11、司固有股东股 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 ; (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 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 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 资产评估的事项。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坪估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由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资产评估项目。 金嘉投行社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固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2、。 经各 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负责核准 。 如果是固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坪估项 目, 只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即可 。 五、需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况 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 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坪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 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 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核准或退回
13、) 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 评估基准日起 8 个月内向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返回。 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固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 (二) 金嘉投行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1 ); (三
14、)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 件或有效材料 ;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 、 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坪估说明、评估明 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坪估各当 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 (八)其他有关材料。 八、固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的对象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 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 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
15、否明示 ;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 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七)企业是否 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 、 合 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 (八)坪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九)参 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 九、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 坪估基准日起 1 年。 十、交易结果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暂停交易 。 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 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 当交易价格
16、低于坪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 , 在获得房、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 第五部分:发改委 2004 年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包括 :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 一、发改委负责核准的项目 。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 中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技资额 2 亿美 元及以上的 , 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金嘉投行社前款所列 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 此类项目由国家 发改委核准 , 其中中方投资用汇
17、额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 报国务院核准 。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的项目 。 中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 额 1000 万美元 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下放 。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改委 。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弄如才上 述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三 、只须向发改委备案的项目。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 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18、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 , 由其自主决策并在 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 四、取得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 是签署最终法律效力文件的前提 。 根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 何其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 , 须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 金嘉投行社备案证明 。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该管理办法所规定情形的 , 还需向国家发改委 申请变灵。 第六部分:外汇管理局 2009 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一、管理制度(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 外汇局对
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 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二、登记所需之材料,登记后颁布发登记证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技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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