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惩罚: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挤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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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刑罚惩罚: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挤探析摘要:养老保险金是绝大部分人在晚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对处于社会中弱势地位的犯过罪的人尤其如此。犯过罪的人包括以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以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他们的养老金被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剥夺,也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他们遭到了社会排挤。这种社会排挤合法不合理地客观存在着,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社会的秩序稳定、人权的社会保障以及法治的建设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这种社会排挤,对犯过罪的人是一种非刑罚惩罚,并且是一种过量的惩罚,进而导致与当代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的背离。关键词: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挤;
2、非刑罚惩罚“由于自然法则的支配,人总是要老的。个人的劳动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减退。在自然法则面前,所有人都面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早期死亡,使他挣钱谋生的生涯缩短,而他的遗属则处于无人供养的状态;另一种是活到晚年,直到他挣钱谋生的能力完全丧失,并将其终身的储蓄花光。假如他在劳动和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储蓄或储蓄很少,他的余年就将难以为继。1而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的丰富、人口的增长,老年化所导致的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从家庭养老到单位养老再到社会养老的发展历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一步一步地得以深化。但是,在现有的养老
3、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养老保险的规定能否公正合理?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课题。一、对几个相关概念的讲明何谓惩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比拟赞成王立峰对惩罚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下面的阐述。即“惩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根据一定的理由对违背规则的人施加的一种公认的不利后果2。根据刑法理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承当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即对犯罪人的惩罚,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有下面几类。第一,刑罚。这是犯罪人承当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讯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迫性制裁方法。3即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
4、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九种。第二,非刑罚制裁措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单纯宣告有罪。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这种方式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否认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进而引起对犯罪人在生活、声誉上公认的不利后果,因此本质上也是一种惩罚。第四,转移处理。这是一种特殊的承当方式,即(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
5、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本文所讲的“非刑罚惩罚,更强调的是(刑法)规定的惩罚之外的惩罚,也即以上四类惩罚之外的惩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本文所讲的“犯过罪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或者曾经确定为有罪的人。这里既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也包括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至于服刑的方式则既能够是监禁服刑可以以是非监禁服刑。二、社会排挤概述社会排挤的研究起源于对贫困的研究。英国的汤森运用“相对剥夺来定义和度量贫困,以为“人们经常因社会剥夺而不能享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生活条件。假设他们缺乏或不能享有这
6、些生活条件,甚至因而而丧失成为社会一员的身份,他们就是贫困的4。印度的阿马蒂亚森对来历已久的将贫困单纯归结为收入匮乏的观点进行了提升,以为“生活的窘迫通常缘于收入的缺乏,从这层意义上讲,低收入或许是生活困苦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贫困最终所指还是生活的贫困,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从一定意义上讲,生活贫困也就是能力被剥夺,也即能力贫困。而“社会排挤本身不但是能力剥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造成各种能力缺乏的原因之一5。对待贫困的研究由最初侧重于物质匮乏转变为社会不利状况,包含精神和符号方面的“社会排挤概念逐步得以形成,进而得到欧洲委员会的认可,现已广泛流行于国际社会,用来分析解释各种社会现象,成为使用频率
7、极高的概念工具。由于“社会排挤的泛化使用,它的含义也不断更新和多样化,到目前也没有构成一个被普遍认可的统一概念。但是,其发展的总体情况是,“在法国,社会排挤概念侧重于个人与社会整体的联络。欧盟侧重于公民资格与社会权利。英国与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则侧重于个人社会介入6。在诸多关于社会排挤含义的界定中,本文采纳欧洲学者鲁姆等人以t.h.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为基础的观点,即“每个公民有权享受某种最低的生活标准,有权参加社会的和职业的主要建制;社会排挤问题能够从这些社会权利的否定和未实现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据此,“公民身份的基础在于各种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社会排挤是与公民身份相对立的,主要是人的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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