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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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茂茂名名市市畜畜禽禽养养殖殖污污染染防防治治条条例例(征征求求意意见见稿稿)2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其规模和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和标准执行。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场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专业户。本条例所称的畜
2、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之外规模较小的个体养殖户。本条例所称的畜禽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确定。第三条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履行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3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区的市、县(市、区)经依法批准,可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3、根据属地原则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禁养区、限养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监管并实施,调解污染纠纷事项,农牧、环保部门予以协助。农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林业部门、卫生部门、住建部门、国土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水务部门等部门对畜禽养殖以及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实施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条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
4、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设施的稳定运行。畜禽散养户应当根据畜禽存栏量,按照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初步处理设施,实施废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规模与消纳土地先匹配,不得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第八条第八条 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畜禽养殖区域4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圈养或放养畜禽:(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区)级地方政府组织环保、国土、规划、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划定后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市政府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第二二章章 预预 防防第十一
6、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散养户的养殖规模、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的产生、综合利用等情况,应当在县级农牧部门登
7、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当在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共同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禁养区的污染防治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执行。农牧部门、环保部门应当规划限养区畜禽养殖规模,并依法加强治理,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关闭或转产,逐步削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限养区内实施的畜禽养殖改造提升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根
8、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报告书类报送环境影响部门审批,登记表类由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上网在线备案。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国土部门对畜禽养殖设施土地利用审查,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报告书6类报送环境影响部门审批,登记表类由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上网在线备案。农牧部门在发放、检查动物防疫许可证时,同时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治污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
9、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实施畜禽养殖,应当符合畜禽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在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检查排污许可证、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同时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否符合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养殖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自行建设综
10、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经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已经开始建设配套设施、整改配套设施或委托他人建设配套设施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经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以投入畜禽生产或者使用。7鼓励农村垃圾处理企业在适养区、养殖密集区建设综合性的污染防治设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畜禽散养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污
11、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的废弃物,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环保部门发放、检查排污许可证时,同时检查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散养户的养殖排放是否达标。第第三三章章 综综合合利利用用与与治治理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茂名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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