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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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确认生育服务登记无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
2、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母子健康手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
3、子女数。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发放遵义市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4、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
5、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出具证明责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2.信息通报责任:依据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通报户籍所在地。3.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出具或不应该出具而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向户籍地通报避孕节育信息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确认对离开户籍地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证明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
7、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3.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员进行甄别,确定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接受救助的人员,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低保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9、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正确履行审核,申请残疾人材料,造成明显有失公正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残疾人材料故意刁难的;3、工作人员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4、工作徇私枉法或者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决定,未正确接受社会监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行政确认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无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
10、、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4
11、.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1.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对流入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对 0-6 岁留守儿童开展免费接种服务,对孕产妇和儿童保健。2.流入人口传染病例进行管理、登记、报告。3.留守儿童进行集中关爱活动,建立留守儿童之家。4.流动人口返乡孕龄妇女进行跟踪服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流入人口
12、未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卡的村医进行追究问责。2.对公共卫生科未建立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制度进行问责。3.对辖区内的留守儿童未开展活动的村居进行追究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行政确认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相关证件、证明等资料3.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更正信息。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3、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6其他权力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无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5 倍以
14、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 倍以上 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 1 年止,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
15、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 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 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 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受理阶段责任:
16、街道发现(或举报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由街道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并指派 2 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2.审查阶段责任: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拟征收金额.程序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征收单位负责人。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向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3.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主要负责人在社会抚养费
17、征收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并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加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印章。征收决定书,载明征收事实和证据.征收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 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证明上签字。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以行政征收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征收,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18、征收的;3.擅自改变行政征收类别的;4.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征收决定的,5.违反法定行政征收程序的;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征收的;7.因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其他权力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审核无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
19、为提出申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转报责任:作
20、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局。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4.对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5.侵犯合法权益;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其他权力医疗救助审核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
21、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1.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保险报销和相关补助之后的 6 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住院发票或与发票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救助申请。2.街道办应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后,准确认定对象所属类
22、别,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区社事处,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在 7 日内向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3.区社事处要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就医资料、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等相关资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救助对象类别,明确救赎比例,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
23、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9其他权力临时救助审核无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审核审批程序。街道办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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