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175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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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十七、安顺市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177 项)行政许可(14 项)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7、48 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2、3、4 条; 3.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6、7、8 条; 4.贵州省实施办法第 21、24 条。安顺市水务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
2、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1 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 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1、12、13、17、19、20、23 条; 4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8 条。水政水资源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
3、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行政许可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33 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11 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23 条。安顺市水务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4、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1 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 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管理站、建设科、规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批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11 条第 2 款;2、关于印发的通知第 3 条;安顺市水务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5、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 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3关于
6、印发的通知第8、9、10、18、19 条。水政水资源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5行政许可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25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 3、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第2、4 条; 4、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 16、17 条;安顺市水务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
7、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 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水保(站)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行政许可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27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安顺市水务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1 行政许可法第30、31、32、34、37、38、40、44、61 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水保(站)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局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5、6、7 条; 4、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 18 条;局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
9、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办法第8、21、24、27、28、29、31、32、33、35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 8、9、10 条;7行政许可权限内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界河河道水工程项目审批1、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10 条;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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